拿着普通针筒及针头冒充“艾滋病病毒毒针”,或以艾滋病患者的身份威胁他人,谋取不法利益。这些行径,将从法律上得到约束。
昨天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审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时,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景雄明提出,应适当增加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义务和责任,在原有草案的基础上增加“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等威胁他人”条款。
“艾滋嫌犯”拿病威胁警察
2005年3月,杭州警方在一次反扒活动中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其中5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警方只得将这5人释放。令警方感到惊讶的是,随后几天,这5名惯偷又出现在杭城街头,并威胁执法人员,声称自己“患有艾滋病,连警察都不敢抓”,十分嚣张。
事实上,警方执法中确实承受着巨大风险。
下城区一位派出所所长介绍:“有一次,一浑身多处溃烂的艾滋患者在街上敲诈时,民警赶去处理,他就用手抠出脚上的血,一把一把地往民警身上抹。”
民警冒着生命危险将其抓到派出所里,他却在所里乱砸乱抓,随时可能咬你一口、抓你一下,谁也不敢靠近。
不得用病毒威胁他人
杭州警方曾刑拘过多名艾滋病嫌犯,还专门建立关押点。此外,我省还在监狱医院设立了专门收监艾滋病罪犯的病区。
这里每收监一名艾滋病犯人,一年的医药费、检查费、看护费等至少10万元。这就更加促使《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尽快出台。有法可依,才是根本之道。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等威胁他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从事艾滋科研给予津贴
除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加以约束外,对于职业暴露的保护,草案修改稿中,也着重增加了一项条款,“因职业暴露而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等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工作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