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出台
昨天,杭州市政府下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出台的原《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中,明确了一些基本原则,制定了相应的具体举措。
城镇和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确定原则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上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40%;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
下列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下列人员,可以本人作为户主,单独提出低保申请:无生活自理能力、靠父母及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照料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员;
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照料的、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人或尚在校就读的成年人;
丧失劳动能力、与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子女;
城镇居民家庭中无就业能力、与离退休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残疾子女。
用手机不能申请低保等限制取消
2003年的原《办法》规定,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不予享受,并列出详细条件:比如家庭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饲养宠物,购买金银饰品或古玩字画,出入歌舞厅、保龄球馆、饭店、酒吧等场所,使用手机等。
目前,使用手机等情况已极为普遍,很难成为衡量标准,新《办法》因此删去了这些具体杠杠。
新《办法》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群众评议制度。
对群众有异议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人或保障对象,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按照群众评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其家庭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情况公开评议。
对经群众评议确认,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其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对经群众评议确认,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按规定程序报请管理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
新《办法》明确提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对通过积极就业,使家庭收入增加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予以鼓励,自退出最低生活保障之月起,给予继续享受不少于12个月的其他类别困难家庭救助待遇。
对违反实施办法规定,被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自被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月起的5年内,其所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
如其家庭生活困难并符合相关条件,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济。
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成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仍未就业的,自其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满次月起的3年内,所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
如其家庭生活困难并符合相关条件,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济。
想了解《办法》全文,可登录杭州市政府网(www.hangzhou.gov.cn/main/wjgg/zxwj/zxwj/T151795.shtml)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