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简称《护照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首部专门的《护照法》。《护照法》的颁布和施行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领域的一件大事,是出入境管理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记者就此采访了嘉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相关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申领护照的人数逐年大幅度增加。上个世纪80年代初,全国公安机关审批签发因私普通护照平均每年10多万本,2000年到2005年达到年均400万本左右。嘉兴市公民申请护照的人数每年也以30%的幅度递增,2003年至2005年申请护照数超过3万人次。
建国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签发护照主要依据政策和内部文件。198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1994年颁发的《实施细则》规范了普通护照签发管理的一些内容,但经过20年的发展,护照签发管理中出现不少新问题、新情况。加之该法不是专门的护照管理法律,在调整范围上受到一定限制。制定《护照法》,从法律上规定申领护照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可以更有效保障公民出国申领护照的权利。同时,《护照法》将公安机关近几年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如公民申请护照的急事急办等规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护照签发机关提高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大事记
●2004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公安部组成“护照法起草领导小组”和“护照法起草工作小组”。
●2005年,《护照法》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护照法(草案)》。
●2005年10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护照法(草案)》,2005年12月26日和2006年4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两次审议《护照法(草案)》。
●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护照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0号主席令公布该法。
《护照法》主要规范护照的种类、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罚则等,与现行护照管理的法律法规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护照分三类
《护照法》规定:“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并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持用外交护照: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同时规定:“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由于普通护照的签发数量远远大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成为护照的主体,涉及多数公民出入国境的权益,因此,护照法对公民申请普通护照的权利义务,护照签发机关的权利义务,以及公民在普通护照申请方面的权利救济渠道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普通护照签发机关变了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普通护照的签发机关是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护照法》规定:“普通护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职责地位。
公民隐私权有保障
《护照法》特别强调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了法律撑腰,申请人大可不必担心隐私外泄,受到骚扰。《护照法》第十二条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条更是规定了问责举措: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人护照有效期延至10年
《实施细则》规定护照有效期为5年,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5年。《护照法》参考其他国家护照立法情况,区分不同年龄段,规定不同的护照有效期:16周岁以下人员持用5年期护照,16周岁以上人员持用10年期护照,并取消了护照延期的规定,这些规定是遵守国际公约和参考其他国家好的做法的结果。
取消护照“吊销”规定
《实施细则》没有将吊销、收缴或宣布作废的措施使用明确区分,规定的情形难以满足现实管理的需要。《护照法》对护照的处理方式规定了“收缴”和“宣布作废”两种,取消了“吊销”。护照作废后,公民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补办护照。
“入出境证”改了叫法
《实施细则》规定了入出境通行证,最初是发给因国籍冲突不便持护照的人员入境或者出境时使用的,出境或入境时收回。后来从事边境贸易、参加边境旅游的人员也使用这种证件,主要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出入,无需签证。《护照法》尊重现状,同时考虑到证件使用范围的变化,将其改名为“出入境通行证”。
新增对骗取行为的处罚
《护照法》对伪造、变造护照,持用伪造、变造护照,冒用他人护照,买卖、转让护照,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等违法情形,规定了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种类。特别是《护照法》明确设定了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缴护照,同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遏制大量的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如何申领普通护照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怎样换发补发护照
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7种人不能申请护照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同时,还规定了“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在六个月到三年内,公安机关不签发护照”,为限制非法移民在一定时期申请护照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显示了中国政府打击非法移民活动的决心。法律还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上述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工作人员的“紧箍咒”多了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了护照签发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和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护照法》规定,有下述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2、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4、向申请人索取和收受贿赂的; 5、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此举加大了对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力度,是执法为民思想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