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月22日消息 (通讯员 吕律 记者 杨晓燕) 虚假广告日益成为危害老百姓消费环境的一大“罪魁祸首”。2006年,我省累计查处虚假广告案件1892起,其中,医疗、保健品虚假广告案所占比例超过四成,已成为我省虚假广告两大主要源头。昨天,省工商局正式向外界公布了2006年十大虚假医疗广告案,要求广大广告主、媒介单位进一步加强自律,希望广大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警示那些肆意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分子趁早悬崖勒马。
据了解,2006年,我省通过着力构建监管维序体系,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取得了明显成效,省内媒介单位自律意识显著增强,媒介广告违法率继续保持在1%以下,2006年仅为0.73%,处于全国较低水平。同时,全省广告执法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省立案查处违法广告案件5282起,罚没款3296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1%、5%和32%。其中,查处虚假广告案件1892起,比上年增长29%。
记者特别将省工商局公布的十大虚假广告案件详细公布如下,希望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案例,学会识破虚假广告中的种种“伎俩”。
同时,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也表示,2007年,全省广告监管工作仍将进一步加大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积极建立浙江广告业发展年度报告制度和强化社会警示制度,提高消费者保护意识等手段,实现有效地遏制并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为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总目标。
案例一:省工商局移送全国虚假医疗广告第一案
浙江杭州华夏医院的广告曾编造了这样一个医学界的“神话”:“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独创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术后无需长期服药。只需一次手术,还您终身健康。”在这则医疗广告的狂轰滥炸下,2005年7月至11月,38名患者前往引进该项技术的杭州华夏医院接受手术。其中有11名患者在接受治疗后,反映病未治好,还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声音嘶哑、咳嗽、恶心等症状。
2006年3月2日,浙江省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杭州华夏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导致38位患者病情加重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向全省广告媒介单位及工商机关发布《关于禁止发布杭州华夏医院“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虚假广告的通告》。
同日,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突破了此类案件移送的“零”记录。
2006年5月,26位患者在浙江省消协的支持下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近500万元。经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4人均因“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术”,导致右声带麻痹达到九级伤残。
杭州华夏医院面对人财两空的危险,意欲“釜底抽薪”,状告工商局行政违法。以浙江省工商局认定虚假广告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在杭州市工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后再次查处并发布行政通告的行为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违法行政已造成医院严重经济损失的理由,要求法院确认浙江省工商局发布通告认定其虚假广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认定。
2006年8月31日,杭州西湖区法院驳回杭州华夏医院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诉讼请求,华夏医院提出上诉。
2006年11月1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杭州华夏医院涉嫌虚假广告罪,其直接责任人杨文秀和杨国坤被批准逮捕。下午,听到风声的杨元其投案自首。据悉,检察院将此案认定为一起涉嫌虚假医疗广告罪的单位犯罪,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2006年11月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杭州华夏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二:嘉兴市秀洲区华山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2005年5月份,嘉兴市秀洲区华山门诊有限公司未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设皮肤疾病专科,对外提供门诊、治疗、手术等医疗服务。2005年9月份,当事人对患者发放的《病历卡》封二《检查设备与项目》栏中进行了“日本进口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美国进口全自动血球分析仪”的宣传,事实上以上医疗器械分别自西班牙、奥地利进口。2005年6月16日,当事人在《南湖晚报》第13版广告专栏中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利用“国内权威医院强强联手:上海华山医院、北京妇产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共计8家)”的名义以及刊登24位会诊专家照片来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已使用上述病历卡400本。
嘉兴市工商局秀洲分局认定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利用其他虚假宣传对其经营状况作引人误解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利用其他医学权威机构名义和医生形象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