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管理员10年后患苯中毒 法院:他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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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1月26日 10:00: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10多年前,刘某在一家鞋业公司当了8个月仓库管理员;10多年后,刘某被确诊为患有慢性重度苯中毒。时间相隔这么长,是否还构成工伤?日前,温州鹿城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判令鞋业公司赔偿刘某工伤津贴6232元,及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18万余元。
1993年4月至12月,刘某在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做仓库管理员,日常收发鞋料时接触到苯。2002年5月,刘某到医院就诊,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2005年6月,温州疾控中心和市职业病诊断小组,对他的症状诊断为慢性重度苯中毒。
2005年9月,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属因工负伤,工伤认定决定书现已生效。去年1月19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刘某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四级伤残。
去年2月28日,刘某向温州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与当年3月裁决,鞋业公司支付刘某4个月工伤津贴,及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19万余元。双方均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长期接触苯而患上慢性重度苯中毒的职业病,构成四级伤残,已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主审法官说,在审理这起纠纷时,双方曾对工伤认定有分歧而打官司,后来市中院终审判令劳动部门对刘某作出的工伤认定有效。有关部门认为,虽然刘某在鞋业公司工作时间不长,但离开该公司后,刘某的工作未与苯有接触,所以刘某所得职业病与该公司有关。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包珍珍 胡轶笛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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