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女职工两年内不许生孩子”、“因工作需要加班不得请假”、“工资参照相关标准”、“工伤自负”……在各式各样的劳动合同中,常常能够看到这样的内容,或者语焉不详,或者对一些无理规定摆出一副“我定下规矩,你签不签随便”的姿态。为了能有一份工作,许多人被迫接受了这些“霸王条款”,自己的权益因此受到了损害。
劳动保障部门在维权过程中发现,由于一些企业“自订”的劳动合同缺乏规范,加之违法成本低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免受到侵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劳动者就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睁大眼睛,并对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说不。
两年内被迫流产两次
林敏(化名)最近又去做了人工流产,这已经是她两年来第二次做人流了。
今年27岁的林敏结婚已经三年,家人一直催她生个孩子,林敏却两次选择了放弃。
林敏来自湖北,三年前和丈夫一起来到杭州,如今在同一家公司打工。她说,公司有规定,女员工三年之内不得怀孕,不然就开除,虽然她很想要个孩子,但是,为了保住饭碗,林敏只能忍痛暂时放弃做母亲的权利。对她来说,每做一次流产,就要经历一次从身体到心灵的疼痛。
“其实,我真的想要个孩子,只是公司不让,生了孩子我就没工作了,没有工作我拿什么养孩子啊!”林敏听说,人工流产做多了,等到真想要孩子的时候,可能会怀不上。想到这个,林敏的忧愁就又多了几分。
“我们公司像我这样的年轻女员工,都不敢要孩子。”林敏对记者说。
不断加班让他一次次失恋
“真对不起,今晚我们厂里加班,我下次再约你好不好?”电话的这头,小张怯生生地问。
“加班加班,天天加班!你这个星期一天都没有陪过我啊,和你谈朋友真没意思,再见!”“啪”地一声,电话的那头,小张的女朋友重重地挂了电话。
“要是这次再不成,我可是今年第三次失恋了!”小张沮丧地对记者说。
张宁在杭州一家工厂做操作工,他的合同里写着“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但是,真的工作起来,“休息2天”却很少实现。有时候张宁一周要工作7天,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
张宁所在公司让员工加班的依据是,公司的规章中有这么一条:“工作需要加班,员工不得请假。”而合同中也写明: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而由于不停地加班,张宁连谈恋爱的时间都没有了。
劳动合同签订率高但问题较多
“浙江省劳动合同总体签订率比较高,到2006年底,我省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陈秀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浙江省正在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计划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不过,一些用人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出现了侵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在合同的约定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上也有一些条款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受理的案子中,涉及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主要有三类。
第一是不少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拖到一个月或三个月的试用期以后签订。而在没有签订合同的这段日子,劳动者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伤害。《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员工15天之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是劳动者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看到劳动合同中有关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工时制度或其他约定等具体内容。据一些劳动者反映,个别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拿到的只是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文本,等劳动者签好名字之后,企业才在空白处填写有关约定并签字盖章。等到劳动者发现这些条款侵害到他们权益的时候,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了。
由于劳动者很难拿出证据来说明一些条款是在他们签合同之后填上去的,维权时就处于不利的地位。
第三是劳动者自己手里没有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是一式三份或者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应当是劳动者自己保管的。但是,有一些用人单位在签完劳动合同后,没有把应该由劳动者持有的一份交给他们,这就使他们不清楚自己的相关权利、义务,在维权时常缺乏有力的证据。
单位规章制度中隐含霸王条款
“现在,在合同中明显的违法条款很少,很多霸王条款很隐蔽,其中最多的就是体现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副总队长邢金昌对记者说,这种现象大多存在于小企业中。
在实际工作中,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工作人员发现了这么几种比较常见的霸王条款。
“女职工N年之内不得怀孕。”
点评:这是一些企业对女职工的规定,这个N,有的是1,有的是2也有更大的数字,还有的企业规定女职工在多少时间内不得结婚。这是明显违法的条款。
“在甲方安排的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应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点评:这是非常含糊、不明确的合同条款,在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岗位、是否服从工作安排、该执行哪一个岗位的工资标准等问题上,非常容易产生劳动纠纷。
“工伤自负,各项社会保险由乙方缴纳。”
点评:这也是明显违法的合同条款。用人单位有义务负责劳动者的工伤治疗费用,也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限
点评:部分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是分开的,所以先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符合要求的,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规范的劳动合同必须包含试用期限,单独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
没有明确的工资标准
点评:没有约定工资标准,代之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规章,这样劳动者就不清楚自己每月到底应该能拿到多少报酬,无法体现劳动的数量、质量与劳动报酬之间的对应关系,违背了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协商一致的原则。
现在还有一个极端的形式,就是“零工资就业”,主要是针对一些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零工资就业”明显违反了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点评:这是一条很隐蔽的霸王条款,合同中有这项内容,就意味着你必须遵守公司所有的规章制度,包括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已告知的和未告知的,合法的和非法的。
劳动者
要对霸王条款说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陈秀庆认为,要消除各项霸王条款对劳动者的侵害,劳动者要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遇到一些侵害劳动者权利的条款,能够勇敢地说不。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邢金昌对记者说,劳动者首先要能够及时地签订劳动合同,尽量按照劳动部门提供的规范文本进行签订。浙江省有统一的劳动合同范本和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现在80%的劳动者使用的劳动合同文本都是劳动部门提供的规范的劳动文本。
劳动者在签订好劳动合同之后,有权利要求到劳动部门进行合同鉴证。对于一些合同中的陷阱或者一些一眼看不出的对劳动者有侵害的地方,可以通过合同鉴证来消除。
对于劳动合同中一些侵害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链接
上海推出国内首个
劳动合同范本
国内首个“注解式”劳动合同文本1月25日在上海诞生。这一上海首次推出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矛头直指一些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问题。
上海市有关部门推出的这个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名为《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涉及合同类型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14个部分,共41项条款。
引人注目的是,这一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不是一份供劳资双方“套用”的强制性文本,而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劳动争议处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在有关的条款后附注“使用提示”和“法规示要”,将条款涉及的内容和应用方式以注解的形式一目了然地展示,从而指导、帮助双方自主确定合同内容,减少无意义的协商和不必要的纠纷。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