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审判取得了新进展。近日该院有关负责人对外通报了2006年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并发布了2006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据了解,2006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案件400件,审结370件,其中专利案件212件,其他类知识产权案件158件,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结案数均创历史新高。知识产权审判呈现出的新特点是:
——新收案件继续增长,案件类型更趋多样化。新收案件数同比增加约12%,其中专利案件数与去年基本持平,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比去年增长32%,保持了该类型案件三年来连续上升的态势。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案件,如职务发明设计人奖励纠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发行广告纠纷,企业名称侵权纠纷,电子商务中产生的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纠纷等。
——知识产权串案增多。如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浙江省中财招商投资有限公司等几十家单位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张卫华诉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诉杭州山水人家服饰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案等一系列案件,系列案件大量发案,牵涉当事人众多,社会影响较大,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审理的难度。
——案件复杂疑难程度提高。在当今网络经济的推动下,新型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涌现,包括网络著作权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电子商务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等,另外还出现了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发明权和发现权纠纷等类型新、技术尖端、法律关系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由于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水平和速度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加之规制该类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尚不甚健全,故加大了该类案件的审理难度。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表现为当事人之间很难达成一致,找到利益平衡的契合点,导致和解概率降低、调解成功率低,今年的调解结案率与去年相比下降了8%,与此同时判决率也略有上升。
——人民陪审员作用更为突出。一年中杭州中院由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近30件,其中涉及专利侵权、商标侵权、技术合同、涉外商事等,既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又吸取了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听取了不同的意见。
具体案例
一、飞马缝纫机制造株式会社与飞跃缝纫机集团公司专利侵权案。飞马株式会社是日本一家生产缝纫机械设备的中型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缝纫机”的外观设计专利,飞跃公司未经专利权人飞马会社的许可,制造、销售与专利设计相同及相近似的缝纫机,法院判决飞跃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的缝纫机,并赔偿30万元。
二、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与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等三被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系列案。新平衡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生产的带“N”标志、英文商标为“NEW BALANCE”的运动鞋,因为历届美国总统皆是该鞋的忠实拥护者,享有“总统慢跑鞋”的美誉。求质公司对其生产的运动鞋多处突出宣传使用“N”标识,使用与新平衡公司近似的商标“NEW BARLUN”,声称其为来自美国的品牌,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求质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新平衡运动鞋公司60万元。
三、林内株式会社与杭州林内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林内株式会社是日本一家生产燃气具的大型企业,1993年在中国成立合资的上海林内公司,致力于发展林内品牌,杭州林内公司注册与上海林内公司商号相同的企业,生产与上海林内公司相同、相似的产品,并在产品及外包装上张贴与上海林内相似的标识,法院判决杭州林内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产品上标注玉林内公司相似的标识,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林内”字号的企业名称。
四、华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柳州双力仪表有限公司、柳州柳仪仪表机电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专利侵权案。华立公司拥有“电度表计度器可调式自定位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柳州双力、柳仪两家公司未经华立公司的许可,生产、销售与专利技术完全相同的电表,法院判决双力、柳仪两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华立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电表,赔偿20万元。
五、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等两被告商标侵权案。2003年蓝野酒业申请取得了“蓝色风暴”的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2005年百事可乐使用了“蓝色风暴”作为促销宣传活动主题,蓝野酒业认为百事可乐此举侵犯其商标权。法院认为百事可乐在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并非商标使用,该行为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判决驳回了蓝野酒业的诉讼请求。
六、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正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两被告商标侵权案。青春宝公司于1989年注册“青春宝”商标,并一直将该商标使用在自己生产的药品和美容保健品上,其中就有“青春宝”美容胶囊。陕西正元公司自2003年来制造、销售“青春锁”美容胶囊产品,涉案产品所使用的产品名称“青春锁”其字型、字体、字义与“青春宝”商标极为近似。法院认定正元公司侵权成立,判决正元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和包装装潢,赔偿20万元。
七、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洲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邻接权侵权案。2004年至2005年鸟人公司通过作者授权分别获得歌曲《两只蝴蝶》、《杯水情歌》、《吹眼睛》、《你是我的玫瑰花》的著作权。此后,洲信公司未经鸟人公司同意在其网站上为用户提供《两只蝴蝶》的彩铃下载,法院最终判决侵权成立,洲信公司赔偿鸟人公司30000余元。
八、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中财招商投资有限公司等几十家单位的著作权系列案。三面向公司通过转让协议获得著作权,状告数家被告下属的网站“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且不署名”,进而提出赔偿要求。据媒体报道,三面向公司在全国已提起近百起这样的诉讼,被称为“中国互联网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维权”。杭州中院共审结此类案件26件,其中判决1件,驳回起诉9件,撤诉16件。
九、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山水人家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专利侵权系列案。江南布衣是杭州市著名女装服装品牌公司,拥有“JNBY”、“江南布衣”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设计总监李琳独立或与他人合作设计完成众多服装,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山水人家服装公司未经江南布衣许可,制造并销售江南布衣的多个专利产品,还将江南布衣注册商标的产品更换成自己的商标后销售。江南布衣因而状告山水人家侵犯其商标权及8件衣服的外观设计专利,法院判决侵犯商标权及其中4件衣服专利成立,责令山水人家停止侵权,并赔偿8万2千元。这是杭州中院首次对服装行业比较普遍的“抄款”现象作出判决。
十、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光达灯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案,宁波燎原公司拥有腾飞形高压钠灯路灯的外观设计专利,桐乡光大公司多次参与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投标施工,制造和销售侵犯该专利的产品,法院判决侵权成立,责令桐乡光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