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分红幌子变相受贿 富阳环保局科长被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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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2月02日 14:10:4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投资分红”做幌子,变相受贿是事实。近日,浙江省富阳市法院对由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市环保局项目开发科原科长王永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永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今年49岁的王永平从1997年开始担任富阳市环保局项目开发科科长,主要负责建设污染环境项目的立项审批、环境评价业务等审批工作。法院审理查明,王永平在任职期间共收受贿赂30余万元。
2002年7月至2004年,王永平利用职务之便,介绍富阳环评业务给杭州市环境科学院,并在审批中予以关照,为此杭州方面先后6次送给他好处费21万余元。
如此收受高额回扣让王永平感到无形的恐惧,他开始冥思苦想一种可以“安心”拿钱的办法。这时,一位熟识的朱姓老板提出成立一家做环评业务的公司,并请王永平“入股”。此举正中王永平下怀,用他自己的话说:“连续几年拿杭州市环境科学院的回扣,我心里也比较害怕,这样下去总不好。朱老板提出成立公司要我入股,我想改变一种方式拿钱,心里也稍微踏实一些……”
王永平拿出1万元,“入股”朱老板的富阳万通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并帮助该公司挂靠在杭州市环境科学院名下。有杭州市环境科学院的名头,加上王永平的“关照”,富阳万通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业务发展很快。王永平也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先后2次以“投资分红”的名义,非法收受朱老板给的贿赂8万元。
在侦查起诉阶段,王永平始终认为自己收受朱老板8万元是“投资分红”收入,不是受贿。检察机关从王永平出资的实质、合伙企业的要件、公司股东登记、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盈亏结算等多角度入手,全面做好取证和固定证据工作,最终以确凿的证据证实这8万元是王永平以“投资分红”为名收受的贿赂款。一审法院对此依法予以认定。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周琼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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