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房产、户籍、婚姻、就业等情况今后都有可能制成个人档案有些档案资料可以像贵重物品存银行一样付费寄存
退休金要调高,你急需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档案的资料,开具相关证明,但这批档案因为未满30年尚未开放,而不允许查阅。
再一个多月,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你可以到我省各地国家档案馆申请查阅相关情况。
4月1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施行了。省档案局法规处专家介绍,其中有一些新政策,与很多人的生活有关。
1.档案资料可以付费寄存
《办法》规定: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鼓励档案资料所有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
“这就跟我们到银行去寄存贵重物品一样。”省档案局法规处负责人说,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和个人手里有一些重要档案(历史)资料,他们属于个人或单位所有,不想捐赠给国家档案馆,但单位和个人又不具备保存重要档案的条件,为满足这些群体需要,所以制订这个条款。
档案资料寄存在国家档案馆,是要向档案馆缴纳寄存保管费,并签订寄存协议和年限的,寄存保管费都由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审批,不会很高。
2.未开放档案可以申请查阅
《办法》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确需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应当向国家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档案馆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利用的书面答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馆长批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的延长期限,并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省档案局法规处负责人介绍,一直以来,原来未开放的档案,一律不向社会或个人开放。现在,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持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直接在国家档案馆查阅、复制或者摘录未开放的档案、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延伸阅读:
从今年开始,无论个人的婚姻、就业情况、还贷款信用,还是单位的专利、商标,乃至全省的环境保护等,这些都会由档案部门提供建档指导服务。
若干年以后,后人研究当时社会发展,就可能会从你的档案中得到启示。
前天召开的全省档案局长馆长会议上,省档案局局长王立忠透露,从现在起,我省扩大档案资源收集范围,做好民生档案接收征集工作(譬如房产、户籍、地籍、医疗卫生、就业保障、社区居民家庭档案等),并加强特色档案和专题资料库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