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影响杭州经济生活十大法制事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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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2月13日 16:27:4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汽车贬值费之诉
事件重写
2006年3月11日下午两点,方先生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由艮山东路自东向西行驶到窑厂红绿灯时,与由艮山东路自西向东左转弯行驶的朱先生的锐志轿车相撞,锐志轿车后门部位严重损坏。
锐志轿车售价约20万元。
杭州市交警支队江干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方先生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负事故全责。
身为律师的朱先生,破天荒地提出了索赔贬值费的想法,索赔的贬值费为1.2万元。原因很简单,车辆即使修好了,也是“事故车”,车辆已贬值,应要求折价赔偿。《民法通则》117条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或者折价。”
这让肇事车主感到意外,这在之前他还没有听说过这么个赔偿的由头。
不久后,肇事车主收到了起诉状。他确信这一切落在了他的头上。
影响力:观念的碰撞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
人们常说,媒体有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其实媒体真正的力量在于,它捕捉到了社会发展中的各种观念,并通过自己的方式将其放大,使其产生足够的火花,让人们沉下心来思索。
汽车贬值费的提出,是消费观念的一次升华,表明汽车已从奢侈品转型为普通消费品。
我想引用以下的话作为该案件入选本报十大法制事件的理由:“总而言之,尽管我们早已离开了启蒙时代,而进入了全球化的知识经济时代,但是,思想观念仍然具有强大的力量,观念的碰撞依然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
来源:
杭州网-每日商报
作者:
冯永明
编辑:
陈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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