酗酒斗殴受伤不享受医保 社保卡借他人暂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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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13日 16:10:4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因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于近日出台,本月起开始实施,温州市将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以大病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该办法适用于三类对象: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已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市政府确定的城镇其他居民。
月缴5元可享15万以下大病医疗救助
根据《办法》,我市已建立大病医疗救助金,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应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统筹。
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统筹费按照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在职人员每人每月5元,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按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5元,按年度缴纳,逐步过渡到按月缴纳;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3元,由工资(养老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按月缴纳。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大病救助金支付80%,退休、退职人员大病救助金支付90%。
六种情形不属医保支付范围
据悉,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或到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出国或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社保卡转借他人暂停医保待遇
据了解,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3至6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将医疗证、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购药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证、社会保障卡就诊、购药的;采取欺骗、虚构事实、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或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来源:
温州新闻网-温州晚报
作者:
林娜
编辑:
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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