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砸坏别人车子,究竟该不该赔?这一事件发生在杭州西湖区丰潭路的黄龙公寓,因为双方互不相让,最后闹到了法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在小区泊位日见紧张的今天,这起案子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事件
4楼掉下一扇窗砸坏轿车
王先生在黄龙公寓有套房子,车不开时也经常停放在公寓内。去年7月15日清晨,他突然接到公寓保安的电话,说他停在一楼地面的车子被一扇铝合金门窗砸坏了。
王先生马上赶到现场,发现砸坏车的铝合金门窗还留在原地。车子机盖和右前叶被砸坏。事后花去修理费用1311元。
经查,这扇窗是402住户窗台上掉下的。王先生说,事后他找402业主协商解决此事时,对方说了些很难听的话,并且不肯为此承担责任。矛盾由此展开。
被告
车主违章停车责任自负
因为协商不成,王先生把402的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总计2162.5元,包括车辆维修和误工损失等费用。
402业主并不否认铝合窗是从自家窗户上掉下的。他们说,2005年才拿到新房钥匙,2006年7月才开始装修。事发时,装修工像往常一样,很习惯地移开铝合金门窗进行装修,不料这时铝合金窗突然坠落,正好掉在王先生的轿车上。
不过,402业主认为,车主停放车辆的位置是公共通道,小区物管也未请交警部门划出该地块停车线,证明该地块是不允许泊车的,王先生属于违章停车,他应该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相关责任。
402业主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特殊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中提到,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对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他们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更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402业主还认为,即使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该由小区的开发商承担,因为铝合金窗户属于开发商建造,他们并未对此进行改装,打开窗户也属正常使用范围,因此理应把开发商追加为被告。
原告
“违章”就可以白砸吗
如果砸到的是人呢
王先生则认为,402业主说他停车“违章”,但违的是什么“章”,对方并没有举出法律依据。“就算真的违反交通法规停在大街上,也应由交警或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处理,而不是违章停车‘砸了也白砸’。”
“如果掉下的铝合金窗户砸到的不是车,而是人,那么402业主该不该赔?”王先生接着反问。依照《民法通则》,空坠物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责任一方应该承担举证倒置的责任,即402业主必须举证来证明他们在此事中并不存在过错,但遗憾的是对方并没有拿出相关证据,因此对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泊位紧张是杭州小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类似“违章”停车事件几乎每个小区都存在,当这些没有停在划线内的车子遭到意外损害时,究竟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讲,王先生的诉讼带有一些“公益”的性质,案件的最后判决也对日后类似事件的调解具有借鉴意义。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案例链接
高空坠物砸人
2005年7月5日上午,陈女士路过杭州西湖区古墩路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路面时,突然被玻璃砸中头部受伤,花去巨额医疗费用。陈女士于是将楼层的4位住户和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众被告共同支付前期医疗费用共计8.5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警方技术人员也曾介入调查。
11月中旬,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其中一住户钟某赔偿陈女士8.5万余元。因为,这名住户曾在派出所做笔录时说,事发3天前,装修工发现缺失了一块玻璃,已经配好,但此事发生后,同一窗户还有一块玻璃不见了,这块玻璃的木窗框外侧左下角有明显的新鲜破损痕迹,有一小块木屑也没了。
法院认为,其余住户窗上玻璃和楼道玻璃的缺失与此无因果关系,不用承担责任。
高空坠物砸车
据南京日报报道,2004年7月20日,南京市民韩先生开着黑色桑塔纳轿车到新街口办事,将车停在了商贸大厦南侧。约30分钟后,韩先生回来取车,发现前挡风玻璃被高空坠物差点砸穿,裂成很多细纹。
韩先生找到商贸大厦的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物业公司认为,韩先生停车点是车辆行驶道,属于违停,且是否高空坠物砸伤轿车,他们无法确定。
韩先生承认违停有责任,但停车地并没有禁停标志,且在停车时也无工作人员前来制止。高空坠物很可能是楼上单位装修掉下的石子,这说明物管不到位,物业公司应对此负相应责任。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商贸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向韩先生一次性赔偿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