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次劝导感化不懂法的一家人认清交通肇事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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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15日 13:07:5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即使司机肇事后畏罪逃逸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可还是有很多肇事司机在事发后选择了不顾一切地逃逸。虽说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强烈的恐惧心理作祟,但如果对交通肇事罪及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够有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应该不至于过度恐慌,以致做出不理智的逃逸行为。3月12日上午,涉嫌2005年“10·30”死亡事故的肇事逃逸司机金星,终于鼓起勇气去派出所投案自首。
42次劝导肇事司机家属
2005年的10月30日,肇事司机金星在开车运货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路人张刚死亡。在已经承担了对方一部分损失后,金星听说撞死人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便改名换姓、卖了车子、雇了驾驶员走上了逃亡路。
金星不见了踪影,负责查案的交警应东辉每月至少去两趟金星在富阳永昌山区的老家,可村里乡亲对金星的下落缄口不语,金星的亲属也不肯透露金星的下落。
死者张刚,家中有年迈的奶奶、10岁的孩子、常年抱病在床的妻子,父亲10年前因交通事故丧生,只有母亲来回奔波。家里的顶梁柱倒了,这个家庭雪上加霜。由于撞死儿子的司机没有归案,加之赔偿问题没有落实,张妈妈经常跑到中队找应警官,见了面不吵也不闹,只是默默地坐着流泪。
今年的2月13日,应警官已是第42次去做金星家人的劝导工作。他的这份诚意打动了当地的村干部和金星的亲属,他们同意帮应警官说服金星投案自首,并帮张妈妈拿到了一万元的赔偿金。
应警官的执着终于得到了回报。3月12日上午,涉嫌交通死亡事故肇事逃逸的司机金星,去派出所投案自首。当天下午,60多岁的张母闻讯,赶到萧山交警北中队办公室,用自己最淳朴的跪谢方式,向交警18个月漫漫劝化路,给予了最厚重的无声褒奖。
认清交通肇事法律责任
萧山警方说,在金星的案子里,作为肇事方,金星一直认为“既然已经赔了钱,为什么还要担负刑事责任”?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其实,给予死者一定的经济赔偿属于民事责任,而肇事者同时还得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交通肇事发生后,如果肇事方通过正确态度和积极的补救措施,是能够最大限度减轻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的,并为将来申请减刑、假释创造有利条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属轻罪,一般情况下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如果肇事司机不逃逸,就不会构成犯罪;而一旦发生逃逸,立即构成犯罪,而且逃逸本身是加重刑罚的必要情节。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毛莉玫 姚佳颖 吴乐乐
编辑:
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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