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尽快制定《精神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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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15日 13:20:4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3月15日北京讯(特派记者杨晓燕) 由于社会竞争激烈、生活节奏紧张等种种因素,近年来我国的精神疾病患者正呈现逐渐增多之势,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来对这项工作进行规范,因此令实际工作产生诸多问题。由此,本次全国“两会”上,浙江代表团的李邦良提交议案,建言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我国有5%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病或存在精神障碍,每1000人当中便有13人患有精神病。根据统计资料,目前全国有80%的精神病人没有得到有效治疗。以浙江省为例,目前全省约有440多万人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精神和心理问题,其发生率达10%。
“然而,我国精神卫生立法明显滞后,虽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如刑法、民事诉讼法、残疾人保障法、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其中都有和精神卫生管理相关的内容,但全面、专业的精神卫生法迟迟未能出台。”李邦良表示。
因而导致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精神疾病就医程序还未法定化,“很多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都是由家属参与或是由家属决定,但因家属之间意见容易产生分歧,而我国还没有地方性法规对精神病人是否应该入院进行治疗的决定权由哪些家属行使作出明确规定,使得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被延误甚至丧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精神疾病患者的部分权益得不到保障。由于社会偏见,取笑、凌辱甚至虐待精神病人的现象仍然存在;即使治愈出院的病人,也得不到和正常人平等的待遇,在工作、生活及社交中仍受歧视。此外,相关社会保障总体水平不高,对患者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不够规范,专业防治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代表建议
浙江全国人大代表李邦良认为,“加快精神卫生法律的出台,使各项精神卫生管理和业务措施有章可循,已经越来越迫切。”他也具体提出了五点建议:
——精神卫生法应紧紧围绕切实关心患者、以人为本的思想,尽可能地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使患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精神病患者享有的各种主要权利应明确列出,如患者及其监护人享有治疗阶段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对诊断复核结果有申请权威部门进行鉴定的权利;康复后能享有同正常人一样的入学及就业权利等等。
——相关救助措施和健全的社会支持保障体系。
——精神卫生机构的规范管理及精防专业队伍人员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精神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杨晓燕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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