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的姜女士和任先生原本是姨表兄妹,40年前两人结成夫妇,40年后姜女士想分开。为了能“省事”,姜女士向法院提出两人属姨表兄妹关系。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两人的婚姻不能被认定为有效,但近日温州瓯海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人的婚姻合法有效,要离婚,还得找出感情破裂的依据。这是为什么呢?
姨表兄妹结婚40载想分手
今年均为60岁的温州姜女士和任先生,原是姨表兄妹,1965年经双方长辈作主,两人按当地风俗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两女,1988年4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87年、1990年间,两人先后到法国务工。至今,姜女士已在法国务工生活20年。
尽管夫妇俩一起生活40余年,但姜女士觉得感情出现了问题,希望和任先生分手。今年1月17日,姜女士向瓯海区法院提出申请,认为双方原系姨表兄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希望确认婚姻无效。
法院受理后,任先生辩称:姜女士所述的结婚时间、子女生育情况及姜女士出国时间等均属事实,但他是1989年间出国的,目前双方夫妻关系较好,并没出现什么问题,而且婚姻已历经40余年。两人并非姨表兄妹关系,不应为无效婚姻。
姜女士和任先生老家所在的瓯海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今年1月18日出具证明,确认姜女士和任先生的亲生母亲是同胞姐妹,两人原为姨表兄妹。同时,法院调取当地姜氏房谱,以证明姜女士与任先生原为姨表兄妹关系。
温州瓯海区法院经调查确认,姜女士与任先生的婚姻关系已持续40余年。
法院判决婚姻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行婚姻法虽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及规定无效婚姻制度,但该制度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确立的,姜女士与任先生结婚时的婚姻法对此并无禁止,也没有无效婚姻制度。
鉴于新婚姻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便姜女士与任先生原为姨表兄妹,也不能依现行婚姻法规定而确认为无效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定两人婚姻合法有效。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这个婚姻案件比较特殊,关键在于夫妇俩在1988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已确认婚姻关系有效。而法院按婚姻法有关解释,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希望能够离婚的女方,本来为省事想找“捷径”,证明两人婚姻无效,按照法律人士的分析,还是必须得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