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曾为某宠物网站代言的“明星犬”在小区被车子碾死了,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事发时为非遛犬时间,交警开具的事故认定书只认定了事故经过,并未认定事故责任。狗主人和司机协商不成,最后通过打官司解决这一纠纷。
昨天上午,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但从事发到现在仍充满疑问。
-事故责任认定是悬疑
根据双方陈述可以明确的事实是,今年2月10日傍晚,林先生探亲开车在杭州长明寺巷联珠里的小区通道内,行驶时压死了一条小狗。
由于与狗的主人无法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林先生最后报警。交警事后在事故认定书中是这样陈述的:甲(指林先生)在长明寺巷社区内通道行驶,狗也在该通道内行走,甲方行车避让未到位,其车当场将狗压死,当事人向110报案,110赶到现场车辆已移动。
但这份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像车撞人的交通事故那样分清事故责任。记者昨天电话联系当时的交警罗军,罗警官表示,这样的事故确是第一次碰到,当时曾询问专职的事故民警,也没有说法,最后就没认定事故责任。“不像车撞人事故,根据交通法规,责任可以明确,而且有关遛狗时间等归城管部门管,我们也不好说,事故责任认定上也缺少法律依据。”罗警官说,事发后,双方曾协商过一次,但没有结果。
-谁负赔偿责任是悬疑
狗主人陈小姐说,被压死的是她养了两年的红贵宾犬“皮皮”,当时是1.5万元买来的,还是一条“明星犬”,曾签约为某宠物网站代言三年。陈小姐说,“皮皮”的死带给她至少4万元的损失,她只要求林先生承担其中一半,即两万元。“‘皮皮’之死对我精神的打击是不言而喻的。”但陈小姐说,精神损失无法估量,她也不要求林先生对精神损失一项作出赔偿了。
在昨天的法庭上,林先生首先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提出质疑,他说,事实是发现突然蹿出的小动物后,自己采取了刹车并停车数秒的避让措施。但陈小姐对林先生的说法提出质疑。
林先生认为,狗死亡的根本原因是狗主人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在不允许犬只出户的时间,又没有系犬链的情况下让犬出户。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中提到,110是16时59分接到报警电话,4分钟后赶到现场的。而根据规定,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陈小姐应该为狗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陈小姐认为,即使存在违规遛犬,也应由城管部门加以处罚,而不能成为撞死不赔的理由。
-狗的身份和身价也成悬疑
尽管陈小姐在法庭上出示了当时的购犬花费收据、养犬许可证及检疫证明,但是林先生对这些都提出质疑。
林先生当庭提供的照片显示,被撞死的狗脖子上并没有挂狗牌,而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这挂牌是必须的,因此撞死的狗未必就是陈小姐的红贵宾犬“皮皮”。而且林小姐提供的只是购犬收据,没有正式发票,2006年11月9日登记的养犬许可证上显示,陈小姐的“皮皮”当时年龄为一岁半,与陈小姐2005年2月的购犬日期存在矛盾,如果以许可证上的日期推断,陈小姐购犬时,“皮皮”根本还没有出生。
在交警与当事双方协商处理赔偿时,林先生保证只要陈小姐将狗的尸体保存好,提供相应清单,他将在自己责任范围内作出赔偿,但现在连被撞死的狗是否为陈小姐的红贵宾犬“皮皮”,其身价是否为陈小姐所说的1.5万元都遭到质疑。
因为狗的尸体现在还在陈小姐家冰箱保存着,法官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请中间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后再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