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可获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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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22日 10:40:5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市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新政出台见习对象范围扩大
今后,非绍兴市区户籍的外地高校毕业生,在未能就业的情况下也能和市区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一样参加见习培训,并拿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对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就业见习制度的意见》。
早在2003年6月,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推出了市区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培训制度。见习学员可得到人均每月250元的生活费补贴和见习期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性商业保险。
这次出台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见习对象范围,提高了补贴标准。凡具有绍兴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未能就业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或愿意在绍兴市区就业的非本市区户籍的外地高校毕业生,均可向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就业见习申请,经审核可成为就业见习制度的实施对象。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有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支付见习学员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财政部门将给予见习基地一定的补贴。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市人才服务中心还将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见习期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性商业保险,其费用也由财政部门按实支付。
有关部门将在市区重点发展行业中,挑选一部分有一定知名度,能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相应见习培训条件,并有志愿服务意向的企业,确定为就业见习基地,挂牌并向社会公布。见习职业(岗位)一般为市区重点发展行业中劳动力和人才市场需求量较大,有一定技术含量,技能性和操作性较强的中高层次的职业(岗位)。
来源:
绍兴网-绍兴日报
作者:
钟兰花 朱康波 朱家春
编辑:
施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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