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采荷派出所接一女子报警,有个男人在路上拦住她,不让走。民警将他们领进派出所调解。民警了解到,他俩交往了一年。男人一直把女人当女朋友,而女人却一直把男人当成一般朋友。前段时间,女人交了男朋友,男人想不通了。
一位律师正好到采荷派出所办事,他是浙江建浩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阮剑豪。听民警说这个事,一拍脑门,说他去年承办了一起强奸案(未遂),很典型,也是男女交往中出了事,说给大家听听,也许会有启发。
拱墅区法院去年12月21日,以强奸罪(未遂),判处24岁的安徽籍男子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
受害人小王是张某同事李某的女朋友。
张某第一次见到小王,就觉得小王很可爱,笑起来,两个酒窝。
去年9月上旬一天晚上11点多,小王打电话向张某哭诉,说男朋友跟她分手了。说完就挂了电话。
张住在城南,王住在城北。张担心小王出事,骑上自行车就往小王住处赶。平时要骑50分钟的路,那晚,张只骑了20多分钟。
他陪小王看了通宵电影。
那以后,小王经常在夜里给张打电话。让张给她买吃的。即使是半夜,小张也会爬起来,从城南赶到城北。
每次,小王都是站在楼下等张到来,不让小张上楼。
10月1日晚11点左右,小王又打电话给张,说电脑坏了,让他帮忙修一下。
路上,他打电话给小王,问她要不要吃东西。小王说家里有面条。张在楼下小店买了一瓶啤酒带了上去。
小王一个人租住一间房。张修电脑时,小王替他煮面条当夜宵。
电脑修好后,小王坐着玩电脑,张边吃面条,边喝啤酒。看着小王的背影,吃着碗里的面条,张鼻子酸酸的,“……有了家的味道。”张事后说。
张站起身,走到小王背后,先轻轻抚摸了小王的头发,小王扭了扭身子。张觉得小王是害羞,又抱住了她的腰。小王推开张的手,说:“不要这样!”
张愣了愣,但他还是认为小王是害羞。他把小王从电脑桌前拉开,解小王的衣扣,并伸手去摸小王。这次,小王把他猛地推坐在地,说:“不要这样!”
张坐在地上发愣。
两人沉默了几分钟,小王走到张的身边,坐着和他说话。
两人又聊了1个小时。
张觉得小王对自己还是有意思的,又兴奋起来,抱住小王,把小王拉到床上,解小王的衣扣。小王推开他,大声说:“你再这样,我就叫了!”
“我这才知道她真的对我没意思!”小张事后说。
他平静地离开了小王家。
张走后半小时不到,小王的男友李某突然来找小王。说要跟小王和好。
李某见小王的头发、衣服有点乱,问怎么回事。
“张××欺负我!”小王说。
李抓过小王的手机,打电话给张,说小王受了刺激,一直哭闹。李让张往小王的卡里打5000块钱。否则,他到公安局告张强奸。
第二天上午,想息事宁人的张真的往小王的卡里打了5000块钱。
这期间,李经常用小王的手机以小王的名义给张发短信,称精神惶惑什么的。张也都好言安慰,并说对不起之类的话。
10月4日,当李再次以小王的名义向张要钱时,张拒绝了。
当天下午,李某带着小王到派出所报了案。
11月5日,派出所刑拘了张。
张的家人委托浙江建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阮剑豪辩护。
阮律师在法庭上辩护说,小张对小王有些误解。
张没有女朋友,而小王也正失恋中,张追求小王也是情理中的事。
阮律师认为,张当晚的行为也只能说是张误把自己和小王当成了恋爱中的男女,而他的行为也只是恋爱中的男女做出的一些亲密行为。
阮律师是这样解释强奸罪的: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意志之外的原因,犯罪终止的,则为犯罪未遂。主动停止的叫犯罪终止。
最后,法官从三个方面认定张某犯有强奸罪(未遂)。
1.被告张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已经主动承认,他想和受害人小王发生性关系。主观上,张具有犯罪的故意;
2.被告张某承认小王不愿与他发生性关系;
3.被告张某承认自己在小王家中,采用搂、抱、拉的方式,硬解小王的衣扣,摸小王的胸部。从中可看出,他使用了暴力手段。受害人小王也有同样的陈述。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根据《刑法》第23条,从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