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29日讯(见习记者 梁国瑞)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这些关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建议即将成为法律条款。
在今天下午结束的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委员们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这是浙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迫在眉睫
浙江是文化大省,且历史悠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例如“三雕一塑”(东阳木雕、黄杨木雕、青田石雕和瓯塑)、越剧等都闻名海内外。2005年5月,省政府公布了浙江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共64个项目上榜。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省共有39个项目(44个子项目)进入名录,数量居全国首位。
但是,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进程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受到现代化进程的强烈冲击,其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考验。
“许多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大量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或者流失境外,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提到制定《条例》的原因时,浙江省文化厅厅长杨建新这样解释。“目前,福建江苏等6个省份已经相继出台了相应的保护条例。为保护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必要指定地方性法规,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独特性、脆弱性、活态性、传承性等几个基本特点,越是这种脆弱的容易消亡的文化遗产,我们就越应该保护好。”
措施:建立专家委员会、设专项资金、给予津贴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方面都作了规定和论述。
对于各级政府部门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职责,该《条例(草案)》中有这么几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应当依照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咨询和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根据需要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保护专项资金。”
“对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除给予表彰奖励外,可以给予适当的津贴;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传承人,应当定期给予必要的生活资助。”
朱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法律制度建设”专题讲座上说:“政府应该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主体。政府的三个作用是:指定法律法规,为文化留下基因和血脉;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对社会的保护行为进行引导。”
另外,《条例(草案)》还规定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鼓励社会捐赠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鼓励、支持教育机构开展普及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