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28日讯(见习记者梁国瑞) 在今天下午结束的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草案)》经审议获得通过。至此,我省有了专门针对防汛防台的法律条例。
浙江是沿海大省,每年夏秋季节都遭受台风袭击,给沿海军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等灾害,维护人民声民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一部专门的防汛防台法律条例已经迫在眉睫。
2006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草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各种途径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和修改。2007年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
4月15日成为我省“防汛防台日”
在条例的总则中,4月15日被正式定为我省防汛防台日。并规定“在防汛防台日应当开展防汛防台的知识宣传和必要的防汛防台演练等工作。”
我省的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汛期提前或者延长。
条例规定,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大中型水库等重要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履行汛期值班的职责。并对不履行防汛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农居房防灾能力应进行调查认定
台风来临时,由于强风和暴雨,房屋倒塌是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一大原因。本次条例对此也进行了专门规定:“对易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农村住房(简称农居房)的防灾能力进行调查与认定;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居房,应该指导和督促住户加固维修、拆旧建新、搬迁。必要时组织群众临时转移到指定的地点。”
另外,条例鼓励易受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对参加农居房、渔船和农业等政策性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
组建群众性防汛防台队伍
每次台风的来袭都会给受灾地区造成巨大的损失,并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条例要求各级政府根据需要足见相应的抢险救灾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建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有防汛防台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防台队伍,进行定期训练和演练,提高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能力。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