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3月29日通过 更关注被拆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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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4月02日 10:04:3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拆迁前要举行听证会、拆迁补偿参照“市场价”、拆迁户搬走前不得断水断电……3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新《条例》对被拆迁人的利益给予了重点关注。
房产开发商不能出面进行拆迁
在房屋拆迁中,老百姓经常会发现建设项目业主充当拆迁人,这不但违反有关规定,而且由于利益方面的原因,被拆迁人的利益经常会受到损害。鉴于此,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提出,“拆迁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也就是说,以前出现的房产开发商作为拆迁人的现象将被视为违法。
被拆的房屋值多少钱,要参照“市场价”
被拆的房屋到底值多少钱,现行《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以政府确定的基准价为基本依据进行评估,而基准价往往滞后于市场房价的发展。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格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3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也就是说,如果在同一地段有10套房屋已经出售,要选取成交价格最高的3套或者3套以上的平均价来确定“评估比准价格”。
评估机构也不是拆迁人说了算,而要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中随机产生,而且要有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要不要拆、怎么拆,都要开听证会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规定,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低收入拆迁户安置房面积不得小于36平方米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就是说不管你的房子多小,只要是低收入拆迁户,就能置换到不小于36平方米安置用房。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毛传来 廖小清
编辑:
陈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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