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 民工成功维权拿到加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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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4月07日 16:07:0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4月5日,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浦江神舟大酒店有限公司新顺风大酒店(下称“顺风酒店”)与张华平、严根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至此,由该院建议抗诉、前后历时达三年之久的两名农民工追讨加班工资、赔偿金的民事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2002年5月9日,张华平、严根红到顺风酒店工作。张华平为电工,月工资为1000元;严根红从事电脑管理与维护,月工资为950元。上班后,顺风酒店要求两人每天工作12小时,双休日与法定节假日也要加班。2003年8月3日,张华平、严根红离开顺风酒店,双方就加班工资问题发生争议。2004年3月30日,浦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该争议进行仲裁,由顺风公司补助张华平1000元,补助严根红950元。张、严两人不服该裁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顺风酒店支付两人加班工资共计60927元,支付赔偿金共计15231.75元。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顺风酒店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判令顺风酒店支付张华平加班工资20489.04元,支付赔偿金5122.26元;支付严根红加班工资19459.44元,支付赔偿金4864.86元。顺风酒店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时效问题。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加班加点事实应宜认定,但本案已超过法定的60日的仲裁时效,判令顺风酒店分别补偿张华平1000元、严根红950元,驳回两人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生效后,张华平、严根红申诉至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张华平、严根红申请仲裁时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而顺风酒店对其提出的仲裁时效抗辩并未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且其在二审才提出时效抗辩,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宜予以支持;张华平、严根红加班加点事实清楚,原审判决未支持两人要求加班工资和赔偿金的主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经逐级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8月18日将该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同年12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双方于今年3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由顺风酒店一次性支付给张华平补助款6000元,一次性支付给严根红补助款4000元。
来源:
青年时报
作者:
通讯员 徐 维 丁昌盛
编辑: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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