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诊疗科目登记有严格的规定。然而,2001年5月,伽玛刀启用之后,为招徕“生意”,在未进行放射诊疗科目登记的情况下,医院主要领导拍板在医院内擅自设立“浙南伽玛刀治疗研究中心”,违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埋下了严重的医疗安全隐患。
伽玛刀中心实行“开单提成”,即医生每介绍一例病人均可提取“科研协作费”1000元至1500元不等。2004年,温州二医又委托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负责伽玛刀的市场开发和运作,每招揽一例病人,咨询公司收取管理费2500元。几年来,医院用于这两项的开支达几百万元。“这一行为已涉嫌商业贿赂。”这位负责人说。
由于引进伽玛刀债务加身,2002年11月1日,温州二医与浙江金融租赁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公司以1635万元的价格,买断温州二医两部伽玛刀的所有权,双方合作经营,利润按比例分成。后来由于合作失败,金融租赁公司以温州二医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2006年7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温州二医支付对方1236万元。
这位负责人对记者说,就实质而言,温州二医败诉也是其“令行禁不止”的必然结果———根据我国有关政策法规,作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机构,温州二医本来就不该“以业务分成的方式租赁医疗设备”。
处罚虽已明确问责未落实处
根据群众举报,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与浙江省卫生厅组成联合调查组,于2006年9月13日至22日专程赶至温州,对温州二医违规引进、启用伽玛刀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经与卫生部有关司局研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11月3日,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下发文件,提出了责令温州二医停止使用、封存伽玛刀;责令温州二医限期改正;建议温州市依法依纪追究该院院长责任等4项处理意见,并要求将处理结果上报该局。
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文件下发后,浙江省卫生厅旋即专门下发了贯彻落实的文件。然而,4个多月时间过去了,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除了停止使用、封存伽玛刀等措施得到落实外,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要求采取的许多措施仍然仅限于纸上。
温州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说,这里面的关系盘根错节、情况复杂,认真追究,谈何容易。
浙江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张静蓉教授认为,出现“令行禁不止”现象的根源在于,一些部门的决策者把非营利的公共服务部门作为营利部门来运作,在利益驱动下无视法规的约束而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
张静蓉说,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这种牺牲社会效益而谋求暴利的现象具有普遍性,这也是“看病难”的症结所在。
编辑手记
“上令不能必行则禁不能必止,禁不能必止则战不必胜,守不必固矣。”(《管子·治国》)古时是这样,现在依然如此。然而,令行禁不止现象却在不同行业或多或少存在。是决策、制度、机制的问题,还是执行、监管不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