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防护栏,事情一定不会发生!”陈丽(化名)斩钉截铁地说。一年多前,她的丈夫——的哥金龙腾(化名)被歹徒残忍杀害。去年6月,凶手朱春良被正法,但巨额经济赔偿无法支付。
于是,陈丽一家将车主和承包人告上法庭,索赔21万元。本月初,法院一审驳回陈丽的诉讼请求。
“谁来赔偿我们的损失?”法院宣判后,陈丽不禁当庭抽泣起来。
开夜班车还不到一个月
金龙腾遇害时间被确定为2005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这是金龙腾开夜班车的第21天。
当时,他在鄞州邱隘载了一名青年,开到71省道韩岭村附近时,得知青年存心“坐白车”,金龙腾责令对方下车。对方恼羞成怒,将金刺死,拿走手机、现金等财物。两个小时后凶手被抓获。
不久,凶手被判处死刑,同时还被判赔金龙腾家属17万余元损失。然而直到被执行死刑,他只赔了1万元。
金龙腾是家里主要收入来源,“当时,儿子读大学,他就是想多赚钱,才去开夜班车的。”陈丽说。
车主未装防护栏成被告
事后,金的家人得知凶徒在车内刺了金龙腾好几刀,“如果车里装上了防护栏,凶手不可能这么直接杀害他。”
去年11月,他们以出租车未装防护栏、不符合安全营运要求而导致金龙腾死亡为由,将车主冯明(化名)和承租人史亮(化名)告上法庭,索赔21万余元。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冯明的代理律师称,冯明并不知道车子已经转租,他只与史亮有承包关系,对金龙腾并无赔偿义务。而史亮称,他没有违反转包合同,合同约定装护栏的义务该车主承担,“我就是中间做一转手,没有赔偿责任。”
虽然两人观点对立,但冯明和史亮却都认为,装了护栏不一定能防止惨案发生。
原告的代理人则认为,按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小客车应安装防劫安全设施”的规定,“如果有防护栏,金龙腾完全可以幸免于难。”
法院认定车主不负责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所针对的保障对象是不特定的人,而出租车防劫隔离装置所保护的对象是特定的人,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法不符。法院认为,导致金龙腾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朱春良的故意杀人行为,与是否安装隔离装置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而且,对金龙腾的死亡赔偿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出判决,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要求。
得知这个结果,陈丽一家人在泣不成声的同时,不禁发问:那么现在谁该来赔偿这巨额损失?
专家建议成立赔偿基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陈丽的遭遇不是个案。在许多造成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罪犯须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经济赔偿,但由于各种原因,许多赔偿都无法真正落实。特别是在一些死刑案件中,罪犯被执行死刑后,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义务实际上被中止了。
为此,不少专家和媒体呼吁,国家应建立一种保障性的机制,如成立受害人赔偿基金,确保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赔偿权利的真正落实,以体现整个社会对人的生命权利的尊重,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心。
另据记者了解,去年以来,宁波发生了近10起出租车抢劫案。从今年1月开始,该市3500多辆出租车“集体”投保意外伤害险,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最高可获赔10万元,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残的最高可获赔8万元,医药费最高可获赔2万元,住院期间可获赔30元/天。
尽管如此,宁波市出租车协会有关负责人提醒,保险只是事后补偿,更重要的还是需要的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熟悉各类操作规程,出市区一定要记得到检查站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