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设在杭州市,成立于1950年,原在民生路办公,后移至圣塘路,1991年搬入省府路1号,2001年迁至马塍路5号。现办公审判大楼占地约24亩,由主楼、南楼、法官培训中心三部分建筑构成,有大、中、小审判法庭19个。内设办公室、监察室、组织人事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培训处、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行政庭、执行庭、研究室、司法警察总队、司法技术鉴定处、司法行政装备处、机关党委、浙江法官进修学院,纪检组、政治部、执行局等机构。截止2006年6月,全院正式在编人员324人,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124人,占38.27%。下辖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台州、舟山等11个中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和90个基层人民法院,基层法院现共派出212个人民法庭。全省人民法院审判人员7525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5513人,占73.26%。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自成立以来,为巩固新生人民政权,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新型社会关系等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改革开放的春风,为浙江法院揭开了崭新的一页。在党委、人大、政协、政府的领导、监督、支持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严打方针,积极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实现了新的历史发展,为浙江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200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积极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共受理各类一审、二审、执行、审判监督案件470290件,办结468295件,分别比上年上升5.1%和5%,解决诉讼标的金额398.4亿元,其中受理一审刑事案件52534件,审结52586件,分别上升5.8 %和6.1 %,判处罪犯75510人;受理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257170件,审结256336件,分别上升2.1%和2.5%,解决诉讼标的金额348.4亿元;全年新收各类执行案件137574件,执结136897件,分别上升10.8%、9.6%,执行标的金额141亿元。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执结各类重大案件2667件。通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和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教育培训等工作,人民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有了新的提高,涌现出了贾建平、许祥珊、魏建明等一大批优秀法官和先进集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四届班子一以贯之,十五年持之以恒,始终把基层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来抓。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庭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功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该年底部署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的争创“模范五好法庭”活动。经过努力,已有14个人民法庭成为首批省级“模范五好法庭”。2005年,诸暨市人民法院枫桥人民法庭荣获首届“中国十佳人民法庭”称号,庭长张学军被评为全国先进工作者。
法院改革取得了长足进展,全面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所确定的任务。随着《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贯彻落实,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在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两庭”建设成绩斐然,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场所和工作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
2006年1月18日,在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应勇院长代表全省人民法院作出了“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的庄重承诺。这“三项承诺”,完全符合中央200年5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人民法院要改进和完善立案工作和控告申诉受理工作,健全司法救助制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让打赢官司且有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等精神要求。落实“三项承诺”,是全省人民法院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有效载体,是保障和服务“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抓手,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是全省法院今后工作的主线。
为把“三项承诺”落到实处,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门课题组,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七易其稿,形成了《关于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意见》。2006年7月7日,浙江省委常委会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三项承诺”的情况汇报,审议通过了《关于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意见》。7月20日,《落实“三项承诺”实施意见》下发全省人民法院执行。
《落实“三项承诺”实施意见》共有53条,涵盖了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在立案环节,就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方便群众诉讼做出了11条规定,主要包括规范诉讼费的收、退,明确申请执行费一律不预交,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建立导诉制度等;在案件审理环节,着重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具体措施有:建立随机分案制度,对立案、审判、执行及案卷归档的每个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对所有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限制法院离任人员和法官、执行员的配偶、子女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等;在执行环节,对包括执行财产评估、拍卖和执行款物的管理在内的各种执行行为进行了规范,为防止滥用执行权,特别强调,执行中未经严格程序,不得改变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形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局面;建立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要比自动履行付出更大经济成本和信用代价的社会机制和法院执行工作机制;建立起够高效运作、有效克服执行不力、不公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制度和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分离制度。
落实“三项承诺”,是一项系统、长期、艰巨的任务,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方向和目标,必然伴随着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只有阶段性的成果,没有最终的胜利。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将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前提,以加强自身工作、细化各项措施为核心,以强化内部管理监督、提高队伍司法能力为关键,坚持不懈,孜孜以求,把“三项承诺”一一落在实处。同时,殷切地期望能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落实好“三项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