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概况: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风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联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联众公司)二、案由: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三、简要案情:2005年10月,上风公司委托联众公司代为办理两批宁波至澳大利亚布里斯班港的国际货物运输事宜。联众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代理义务,两批货物在布里斯班港共产生滞箱费、堆存费计133254澳元。由于上风公司没有支付上述费用,联众公司于2006年10月24日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风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因主张权利所花费的合理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联众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于2006年12月4日判决:一、上风公司支付联众公司滞箱费、堆存费133254澳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联众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上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联众公司实际垫付了上述费用没有事实依据;货物在布里斯班港口被滞留是由于联众公司的原因所致,联众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