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壁垒对多边贸易体系的冲击
2007年04月1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1.GATT1994第20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了“一般例外”条款,允许成员方采取“保护人类与动物健康和生命的措施”,“基于保护可用尽天然资源”为目的,可以背离WTO的基本原则和承诺。这条例外突出强调了“环保例外权”,但在如何行使这种权力上缺乏明确有效的约束性规则,而且用语含混,导致绿色壁垒在WTO体制内泛滥。从1982年金枪鱼案到1996年WTO成立第一案———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环保案件不胜枚举。被诉方都以GATT第20条的例外作为其实施绿色壁垒的抗辩理由。
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各成员在采取技术措施时,要体现非歧视和透明度原则,尽量采用国际统一标准,使其对贸易影响最小。同时,也允许任何成员方采取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必要技术措施,可以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于是,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的高技术标准,对技术水平低下的发展中国家构成了歧视。例如,欧盟内部各成员国对药品规定了不同的技术要求,外国药品进口必须经所有成员国检验,漫长的操作过程加重了进口商的负担,削减了竞争力。
3.《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各成员有关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领域的法律法规、检验方法及检疫措施,要符合WTO的非歧视待遇和透明度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但是,该协定也引入了“预防原则”,即在找不到“科学依据”时,可以临时采取更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这就为一些国家设立复杂苛刻的绿色壁垒大开方便之门。
4.绿色壁垒使WTO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规则面临挑战。例如,WTO“同类产品”的概念面临修正。同类产品是指其进入市场到最终消费过程流通的,具有相同成分和使用用途的物品。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都要求各成员不允许对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进行歧视,因此,“同类产品”构成了WTO规则的基石。但是,随着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同类产品的概念受到了挑战。比如,对转基因食品的贸易问题,目前的贸易规则中得不到明确的解释。经历过食品安全危机的欧洲国家规定,转基因食品要贴上生态标签,购买与否由消费者自行决定。由于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现在没有明确结论,这种做法构成了对美国等掌握先进生物技术国家食品的一种歧视。美欧之间的转基因食品大战,反映出传统的产品定义与飞跃发展的技术变革间的矛盾,已经开始在贸易领域出现。此外,与同类产品紧密相联的生产过程和方法(Process and Production Method,简称PPM)问题也成为关注的热点。在1991年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中,美国以墨西哥捕捉金枪鱼的方法危及到与金枪鱼共生的海豚的生命安全,不符合美国国内法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及产品的标签要求而限制进口墨西哥金枪鱼。美国的贸易限制涉及了产品的生产过程,而不仅仅是产品本身。墨西哥认为不能用产品生产方法(PPM)对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美国禁止进口的规定不符合WTO的非歧视原则。美国认为根据GATT第20条,为了环保要求可以越过GATT规则。WTO专家小组研究了GATT第20条环保例外的起草历史,认为其只能应用于采取行动的成员方管辖范围之内,不允许当事一方将其境内有关动物及自然资源的法律措施,越界强加于另一方,所以美国不能因为墨西哥的捕捞方法而限制其同类产品的进口,必须给予墨西哥金枪鱼不低于美国金枪鱼产品的待遇。WTO否定了根据生产方法进行贸易限制的做法,但PPM问题仍然是贸易与环保经常引起冲突的领域。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已高度认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并提出“和谐社会”和“和谐世界”的理念,在经济上提倡并发展循环经济。在这方面得到国际上很高的赞誉。为此,我们应:
1.合理区分环境保护和绿色壁垒界限,不能笼统地把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和各种绿色认证制度一概视为绿色壁垒,只有建立在歧视待遇和保护国内产业基础上的措施才是绿色壁垒。我们在树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同时,应积极参与多边环保条约,以保护资源和环境;另一方面,要合理地揭露国际贸易中的所谓绿色壁垒。
2.创造新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环保经济。不能把产业结构纳入自愿锁定在低端环节,走依附型、加工型工业发展道路,要创造动态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带动高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完善环境标志制度,对出口商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树立中国产品优质价廉环保的新形象。要制定我国的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标准,建立环境总量控制机制,实行污染排放惩罚制度,通过立法扶持绿色产业、建立环境友好型的环境。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环境污染是经过多年积累产生的,其中发达国家也有责任,要求由发展中国家完全承担发展的环境成本,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要求,既不公平,也不现实。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决定了国家标准已不足以解决人类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重负,一国独自建立环保标准无益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只能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根据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贸易品生产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是由于全球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污染等社会成本无人承担造成的,必须由超国家机构通过法律手段重新分配污染权和由此应该承担的义务。因此各国必须在公平的前提下,各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统一的全球环保贸易问题的基本规则。
返回专栏首页>>>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编辑:
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