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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出口如何跨越绿色壁垒

  2007年04月2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绿色壁垒”作为国际贸易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贸易中日益引人瞩目。农业关系到国计民生,近年来,蔬菜出口在我国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中一枝独秀,出口逐年增长,出口品种日趋多样化,出口市场日益扩大;全球蔬菜需求量的增加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又为我国的蔬菜出口提供了新的机遇,但蔬菜出口业务的发展中仍然问题多多,其中“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及蔬菜出口已经构成了重大的影响。

  蔬菜生产贸易的基本情况

  我国的蔬菜出口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逐年增加。特别是1993年后,蔬菜出口量逐年增长。2000年,我国农产品出口额达到135.4亿美元,其中蔬菜出口314.6万吨,出口额20.34亿美元,占农产品出口额的15%。

  我国蔬菜主要出口到日本、韩国、俄罗斯及东南亚各国,其中日本是我国蔬菜的最大进口国,平均每年需从我国进口各类蔬菜30多万吨,价值3亿多美元。我国蔬菜出口具有产量大、品种多、成本低的国际竞争优势。从国际市场需求点关注领域之一,包括致病病原看,国外市场仍有很大空间,美国、欧盟经济形势较好,东南亚经济在复苏,而日韩等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农业呈现萎缩态势,这将使他们对蔬菜需求增大。

  绿色壁垒对我国蔬菜出口的影响

  加入WTO后虽然给我国蔬菜出口带来很多机遇,但挑战也较为严峻。国外对入境蔬菜提出更为严格的卫生、安全、生态、包装等检验检疫要求,同时我国还要应对复杂甚至苛刻的国外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食物中潜在的痕量污染物是重点关注领域之一,包括致病病原菌、痕量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真菌毒素类、海藻毒素类、植物源毒素、兽药残留类和食品添加剂7类。

  欧盟、美、加、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或者已经制定了以上7类食物中潜在痕量污染物控制标准。而我国对于许多农产品和食品中痕量有机污染物的检测方法尚没有建立。这些环境污染物最有可能被当作技术壁垒加以设置而对我国的蔬菜产品出口造成障碍。

  此外,卫生检疫制度也是影响我国蔬菜出口的重要因素。如日本的《植物检疫法实施规则》使我国的大部分蔬菜和瓜果类产品被禁止进口。

  欧盟、美国、日本是对我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占总损失的95%。其采取的主要方式是“提高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和“变化技术法规”等。

  近年来特别是加入WTO后,由于我国出口蔬菜深加工水平、质量、新鲜度和受进口国“绿色壁垒”影响,为与美国等蔬菜出口商竞争,一再压低价格,出现“量增价减”现象,蔬菜出口在数量上稳步增长,但单位出口金额却在下降。

  蔬菜出口跨越绿色壁垒的对策建议

  虽然目前蔬菜出口受到国际上许多国家技术壁垒和贸易保护政策的限制,但是只要善于开发、善于经营,我国蔬菜出口还是大有潜力的。但是,要把这种巨大潜力变为现实,我国蔬菜出口必须突破国际市场的“绿色壁垒”,这需要我们必须按照国际食品卫生标准,大面积地解决蔬菜生产安全问题。

  首先应该尽快建立技术性壁垒的预警机制,加强对国外环境认证标准的研究,收集国外绿色壁垒的措施,要特别注意主要贸易国可能采取哪些技术壁垒措施,或正准备采取哪些措施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企业,使其能及早做好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或避免我国出口蔬菜遭受的损失。要利用WTO有关协定规则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工作。如利用WTO咨询处收集资料,了解各成员政府采取技术措施的细节,为国内企业提供服务,以便积极采取措施,使我国蔬菜出口尽快跨越“绿色壁垒”。

  其次,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安全质量和卫生标准体系。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标准和有关发达国家的标准,结合我国实际,逐步制定农产品的安全质量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检测方法。在蔬菜生产基地推行“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抓住蔬菜安全卫生问题的关键控制点,规范生产基地农药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农药污染;对农药的购进、领用以及保管实行登记制度,对专职植保员实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三,建立完善的SPS(WTO动植物卫生检疫协定)技术体系,尤其是TBT(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技术体系,提高蔬菜出口竞争力。充分利用WTO有关协议赋予的权利,建立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标准、指标、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分步推进蔬菜产业化、集约化、国际化经营。要提高蔬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蔬菜生产方式必须向专业协会、股份合作制、企业化规模租赁经营转变。近期可先从重点出口产品做起,如蘑菇类产品、蔬菜罐头菠菜、山药等,出口比较优势很强,应在优势生态区加快发展,形成创汇蔬菜优势产业带和产业群。另外,还必须深化生产经营体制改革,培育民营蔬菜产业经济合作组织,鼓励贸工农一体化和集团化经营,创建与国际化、品牌化相适应的高度集约化、产业化经营管理模式,同时理顺贸易管理体制,建立统一、高效、快捷的农产品出口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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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检 编辑: 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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