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了 店里的东西也随之转让吗 要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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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4月24日 12:10:5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美容院转让出去了,接收者却一直不肯付清转让费,让转让者苦恼不已。而双方都认为是对方违约,这起纠纷该怎么解决呢?
今年年初,翁女士打算将自己开的美容院转让给段女士,转让费为6.4万元。1月6日,双方签订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段女士当场支付5万元,剩余的1.4万元在4月6日前付清。如不按时付清,翁女士有权收回其经营权,并且不退已收的转让金。
“没想到,签订协议后,段女士就没再给我一分钱。我多次催她,她却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肯付钱。”
翁女士说,她在经营美容院时,一直向某化妆品公司进货,去年12月,曾经向该公司购买了1万元的产品。由于产品数量较多,她没有一次性提走,而是分批提取。在签订转让协议时,翁女士才提走了价值不到4000元的产品,剩余的仍然寄放在该公司。
此事翁女士在签协议时也曾告知过段女士,但双方都没有就此约定什么。美容院转让后没多久,翁女士先后两次从化妆品公司取走了价值2000多元的产品。而就是这件事,导致了段女士不愿意支付余款。
“协议里明确指出‘该店所有设备和产品及相关资源以6.4万元整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段女士)’,翁女士却瞒着我擅自从公司提取了产品。我认为她这么做是违反协议的,因此拒绝支付余款。”段女士说。
对段女士的说法,翁女士表示,将产品存放在化妆品公司是她与该公司之间的事情,跟美容院无关,没有必要让段女士知道。“而且协议只是规定,将店内的所有产品转让给她,并没有说寄放在其他地方的产品也要给她,我根本就没有违约。”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到底谁有理呢?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潘永明律师认为,既然合同约定“该店所有设备和产品及相关资源以6.4万元整的价格转让给乙方”,那么属于该店的一切设备和产品应当一并转让。该争议的关键在于翁女士所购买的1万元产品的权属问题。
如果翁女士向化妆品公司购买的1万元产品是以该店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那么这批产品应当包括在上述约定的范围之内,翁女士应当返还段女士。如果是以个人或者其他(如代理商)等的名义签的合同,该批产品则不属于上述有约定范围之内,翁女士有权自行处理;如果段女士不肯付清余款,翁女士可以通过仲裁或起诉来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
来源:
杭州网-每日商报
作者:
杨甜甜 方薇
编辑:
陈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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