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7年,丈夫突然离家出走,留下一张字条,声称不再回来,并将家产、共同经营的餐厅以及5岁的儿子全都留给了妻子。
突如其来的变故使她不知所措,然而她又将面临许多问题:
丈夫的这张字条能作为财产分割的凭证吗?丈夫的父母(公婆)来要生活费,她应该支付吗?公公曾给他们50万购买餐厅的资金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是赠与、是借款、还是投资?如果餐厅经营亏损,她有权向丈夫索取儿子的抚养费吗?她可以与别人结婚吗?
2007年的第一声春雷,对于小陶(化名)来说,不亚于五雷轰顶。就在这天,与她生活了7年的丈夫带着别的女人离她而去。冷风寒雨中,她跑遍了杭城每一个丈夫可能去的角落,都不见爱人身影。一记响雷滚过头顶,小陶顿时觉得,她的天,塌了。
小陶是外地人,7年前与相恋多年的杭州人阿欢(化名)结婚,在开始婚姻生活的同时,也开始了两人的创业生涯。他们在杭州开了一家小饭店,女主内男主外,渐渐生意红火了,家里小有积蓄,日子也越过越滋润。婚后两年,他们喜得贵子,公公婆婆也经常帮他们打理家务看管孩子。
“那时候,我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与心爱的丈夫共同经营喜爱的事业,儿子聪明健康,公公婆婆开明和蔼。”小陶沉浸在美满家庭与红火事业带来的甜蜜中。
3年前,阿欢和小陶想买下一家200多平方米的餐厅,对方开价200多万,但他们最多只能拿出180万。公公得知后,一下子拿出50多万元凑齐了买餐厅的钱。
餐厅买下来了,小陶和阿欢也越来越忙了。请厨师聘服务员,开发新菜挖掘客源,两三个月后,餐厅生意有了起色。两人分工明确,阿欢负责餐厅每天所需的原材料采购,从蔬菜肉类海鲜到酒水饮料;小陶负责餐厅及员工管理;财务则由两个人共同掌管。他们知道,餐厅起始阶段要想赚更多的钱,必须事事亲历亲为,所以两人起早贪黑地忙碌着。
天道酬勤,一年多后,餐厅经营走上正轨,生意日渐兴旺。闲暇时,两夫妻带着儿子和公公婆婆一起逛西湖看电影,一家人其乐融融,幸福美满。
然而,好景不长,小陶发现丈夫变了。以前打电话很大声的阿欢经常会躲到一边小声地打很长时间的电话。敏感的小陶发现阿欢与餐厅的某品牌啤酒促销小姐关系暧昧:这个促销小姐隔天来餐厅上班,而这天,阿欢必定全天都在餐厅里。只要促销小姐不来上班,丈夫阿欢就很少出现在餐厅里。
这让小陶很痛苦,善良的她相信丈夫能迷途知返。然而,阿欢的行为却粉碎了小陶的梦想。他拿了餐厅一天的营业款2万元带着那个女人离开杭州,并给小陶留了一张字条:“……我走了,餐厅留给你,希望你把儿子带大,你不用来找我……”
丈夫就这么走了,小陶陷入巨大的痛苦之中。然而打击没有结束,得知儿子离家出走后,阿欢的父亲认为餐厅应该归他所有,因为当年他投了50多万元,儿子的这张字条不能作为他们夫妻财产分割的有效凭证。
如果真如阿欢父亲所言,小陶无权拥有餐厅,那么小陶将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抚养只有5岁的儿子,她该向阿欢索要儿子的抚养费吗?丈夫的这张字条能作为他们解除夫妻关系的凭证吗?
就在丈夫离家两个星期之后,小陶突然接到丈夫的电话,欣喜若狂的她以为丈夫回心转意了,谁料丈夫却让小陶给他寄20万元钱。小陶绝望了,她觉得丈夫是铁了心跟她分手,之前留下的字条上已经写明财产归小陶所有,那么,小陶该不该寄钱给阿欢?如果阿欢再来要钱怎么办?
律师答疑
本期律师戴和平 浙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解答点评:小陶丈夫的这张字条是可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凭证的,因为《婚姻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其次,关于小陶要不要支付赡养费给公公婆婆,关键是看她丈夫有没有支付能力:只有在丈夫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时,她才有支付的义务。
第三,关于她公公所投的50万元,倒是本案的难点,主要看当时出钱时的约定,是赠与的话就自然归小陶所有了,是借款就要归还,是投资就会占有股份。
第四,不管什么原因,只要小陶对儿子没有抚养能力了,她儿子就有权向其父亲索要生活费,因为《婚姻法》也有明文规定,父母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第五,小陶目前还是不能和其他人结婚,因为她还是有夫之妇,在法律上并没有离婚。
最后,小陶夫妇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事件出现,关键在于平时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缺乏交流,双方整天忙于经营酒店、赚钱,从而疏忽了婚姻生活的经营。这样的教训也值得大家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