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7年第52号《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是指进口废物原料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凡是具有进出口资质直接对外签订列入限制进口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可用作原料废物贸易合同的加工利用企业、外贸公司和代理加工利用单位对外签约的外贸经营企业都属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范畴,都是本次登记管理的对象。
根据52号公告的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登记申请;自2007年9月1日起,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
为保证进口废物原料加工利用产业规范、有序、健康、顺利地发展,有关企业应抓紧准备相关材料,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登记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主页(http://www.aqsiq.gov.cn)中的“办事大厅”下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专栏查询相关信息,也可拨打电话(010-82260372)咨询相关申请的问题,或到国家质检总局一楼政务大厅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接待处进行咨询。
为方便企业及时、准确办理登记申请,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我省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的监管管理机关,可为辖区内申请企业提供相关指导。联系电话:0571-89955238、8995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