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波的一个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立法,通过了省人大批准,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由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今后,像政府部门建立网站这样的信息化工程,不能想给谁建就给谁了。不仅要提前对项目进行明示,还需要对制作单位进行公开招标,最后还要接受其他部门的监督。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穆怀友说,在信息化上进行地方立法,这在全省还是首次。
政府信息化工程
从头到尾都要透明
“这就是用法来强化政府信息化工作的管理。简单讲就是两方面,一要依法,二要受到监督。”
穆怀友解释说,今后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使用国家和地方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补助)的政府信息化工程必须实施严格的监督。
比如,今后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要由信息化行政部门组织专项验收,并由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对信息基础设施的统筹建设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对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规定了备案的要求。另外,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由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机构在建设前必须介入。
“这些规定就像一个框架,能减少政府在信息化工程上的重复浪费,提高效益。”
与公民有关的政务信息
10天内必须公开
《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共享和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
宁波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法人单位、地理空间等重点基础性数据库;应当建立本级政务信息交换平台。
而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凡涉及经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其他与公民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有关单位应当自制作或者获得该信息之日起10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有关子网站上予以公开。
穆怀友说,一方面是强化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公开,另一方面,把关系民生的信息公布以法定形式规定起来。“可以说,这在全国还是第一次。”
打个比方,因特殊原因宁波市电业部门要对某区域内的电力设施进行抢修,这会影响到很多市民的正常用电。在电力部门作出最终决定之日起,必须在10天之内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如果没有,依照条例规定,由市政府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