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外来农民工在城市里发生车祸伤亡,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还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昨天,滨江区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案,一名来自农村的车祸受害人,以城镇居民标准获赔42万多元。
受害人姓陈,女,22岁,温州农民。2004年9月,陈小姐来到杭州,在一家药店做营业员。
去年3月,陈小姐搭乘一辆二轮摩托车,在滨江区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陈死亡。
交警认定,摩托车司机和小轿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无过错。陈的父母将两位司机及其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余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有两种计算依据:事发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事发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陈小姐是农村户口,在城市里发生车祸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来计算?
此案庭审时,原告被告双方争论激烈。
关于“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一直以来成为公众争议的焦点。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也有不少人大代表对此提出质疑。
滨江区法院最终判决,根据杭州市城镇居民上年度的人均收入乘以20年计算(记者注:死亡赔偿金是以20年计的。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4被告合计赔偿死者家属42万余元(其中5万元为精神抚慰金)。
承办法官蔡文刚说,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处理这类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哪一种赔偿标准。
本案中,死者陈小姐生前是药店员工(有国家颁发的医用商品营业员职业资格证书),且在市区居住1年以上(2004年12月,陈小姐办了暂住证),她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都是城市,因此,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标准。
滨江区法院还对今后审理此类案件作出明确规定:凡受害人在滨江区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且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和暂住证等都可当作证据),其伤残和死亡赔偿金都按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滨江区法院王美芳院长说,法院判案应该最大限度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对生命权利的尊重,最大限度地保障弱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