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省工商局披露了2006年以来商标侵权的十大案例。
据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06年以来我省严厉打击侵权商标行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新成果。全省工商机关抓住重点问题,开展多次知识产权专项整治。在查办案件中,对触犯刑律符合移送条件的非法印制商标标识大案要案做到及时移送。同时,加强与企业联手,建立知名品牌联络网。吸引国内外63家知名企业首批加入,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沟通和联络,通过定期沟通,深化工商与企业的联手打假工作。其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保护资生堂商标专用权行动,全省共取缔侵权资生堂专柜39个,查获侵犯资生堂商标专用权案件15起,收缴侵权化妆品价值94万元,得到资生堂公司(中国)董事长专程登门感谢和致函。自联络网成立以来,全省共查处侵犯联络网成员单位商标案件100余起,案值近200万元。
据统计,06年全省工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8403起,位居全国第一,案值2.2亿元,罚没款1.4亿元。其中商标侵权案件7683起,罚没款1.3亿元;商标一般违法案件940起,罚没款999万元;查处涉外商标案件2924起,罚没款6647万元;收缴和消除各类商标标识1308万件,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工具998件,销毁违法物品400吨。
这十大商标侵权案例包括:
一、上虞市医药用品厂生产侵犯“OK手指图形”创贴案。
经查明:当事人上虞医药用品厂未经“OK手指图形”商标注册人强生公司的许可,擅自委托上虞市彩色印制有限公司印制含有“OK手指图形”的创贴包装纸盒461980只,用于包装其生产的创贴,共计非法经营额788543元。被上虞市工商局处以没收侵权创贴103380盒,侵权包装纸盒86200只,并对当事人罚款80万元。
二、瑞安市长征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生产侵犯“KAMA”汽车配件案。经查明:当事人瑞安市长征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经“KAMA”商标注册人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在生产的汽车配件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KAMA3”商标。共生产标有“KAMA3”商标的汽车气压调节阀、加速阀、气体开关8398只,共计非法经营额462940元。被温州市工商局瑞安分局处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在扣的侵权产品,处以38万元的罚款。
三、温州阿尔凡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三顶皮件有限公司生产侵犯“YVES SAINT LAURENT”服装案。经查明:当事人温州阿尔凡贸易有限公司自2005年1月底开始,未经“YVES SAINT LAURENT”商标注册人法国伊夫.圣.洛朗服装公司的许可,擅自承接墨西哥客户的订单,委托当事人温州三顶皮件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标注与“YVES SAINT LAURENT”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皮带,温州三顶皮件有限公司共生产加工标“YVES SAINT LAURENT”商标的皮带71150条,全部都已返销给温州阿尔凡贸易有限公司,共计非法经营额237070元。温州阿尔凡贸易有限公司将这71150条标“YVES SAINT LAURENT”商标的皮带全部销售给墨西哥客户,计非法经营额38128美元。温州市工商局欧海分局对当事人温州阿尔凡贸易有限公司处以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当事人温州三顶皮件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四、温州龙湾汇丰粮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汇丰”大豆油、菜籽油案。经查明:当事人温州龙湾汇丰粮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经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在食用油脂、色拉上的商标,自2001年11月初开始擅自从事分装、销售软包装袋上标注“温州龙湾汇丰粮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汇丰、QS质量认证标志”等标识的大豆油、菜籽油的经营活动。共销售大豆油260380袋、菜籽油303170袋,库存大豆油9120袋、菜籽油1530袋,共计非法经营额1722174元。被温州市工商局龙湾分局处以没收侵权的大豆油9120袋、菜籽油1530袋及软包装袋90公斤,并处20万元的罚款。
五、余姚市百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销侵权“青岛啤酒”案。经查,当事人余姚市百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未经“青岛啤酒”、“TSINGTAO”商标权利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山东青岛世纪山泉啤酒有限公司分两次采购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青岛啤酒”的包装、装潢相近似,且在瓶体上标有“青岛啤酒”及“TSINGTAO”字样的规格为330ml的啤酒1405箱、规格为500ml的啤酒1000箱,合计2409箱。共计销售1383箱零23瓶,现场查扣1007箱,其余在经营过程中损耗,合计非法经营额142307元。宁波市工商局余姚分局对当事人余姚市百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售侵权啤酒1007箱;罚款21万元。
六、奉化法奴西服厂生产使用侵犯“纯羊毛”商标西服案。经查,当事人奉化法奴西服厂在未经“纯羊毛”商标注册人英国I.W.S.诺明尼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2006年4月15日至20日间,生产销售标有“纯羊毛”商标的男式西服885套,经营额达146025元。宁波市工商局奉化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2万元的处罚。
七、义乌市绿邦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侵犯“老爷车”衬衫案。经查明:当事人未经“老爷车”(第889295号)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于2005年3月份开始在其住所生产衬衫包装盒上标有该注册商标的衬衫。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共生产了上述衬衫11692件,已售1000件,售价每件10.5元,成本价每件10元。以上计非法经营额122766元,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并销毁在案衬衫;3、处以罚款十三万元整。
八、宁波奔轮汽车轴承有限公司生产侵犯“KG”商标轴承案。经查,当事人宁波奔轮汽车轴承有限公司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KG国际免税区公司(以下简称KG公司)的一家定牌生产KG商标轴承的工厂。但当事人宁波奔轮汽车轴承有限公司在2004年11月间,在未获得KG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6000型号、6202型号的KG轴承2托盘41600只、KG轴承8托盘128000只,合计169600只,计经营额211680元。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宁波奔轮汽车轴承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轴承169600只;罚款25万元的处罚。
九、丁丰东生产侵犯“Panasonic”、“SONY”、“SIEMENS”等商标电话机案。经查明:当事人丁丰东于2006年1月14日从一上门推销(具体情况不详)处购入商标侵权的电话机。至案发止,共购入侵权的“Panasonic”电话机19266台,侵权的“SONY”电话机450台,侵权的“SIEMENS”电话机802台。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的电话机,共计非法经营额161890元,无非法所得。被义乌市工商局处以没收在案侵权物品,并处以罚款16.19万元。
十、上海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侵犯“HL”图形商标水泵案。当事人上海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从2006年3月26日开始,未经商标注册人温岭市环力电器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水泵压力控制器上使用与“HL”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在外包装上使用与该公司同类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至3月27日案发,共生产各种型号的水泵压力控制器2076只,其中同时使用“HL”商标和近似包装、装潢的压力控制器984只,计货值88560元,单独使用近似包装、装潢的压力控制器1092只,计货值87360元。被台州市工商局温岭分局处以消除违法标识,并处没收侵权的水泵压力控制器984只,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