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30日讯
一桩关注度很高的官司昨天下午在西湖法院判了,先来看看——
开庭(本报2006年12月7日报道):
“……8月,两个来杭务工家庭的独子在文二西路延伸段旁荒地水坑里淹死,帮忙打捞的老乡说,坑壁上有挖掘的痕迹,在水坑底踩着一块水泥板。两对父母据此认为水坑是文二西路延伸段修建时,挖土方遗留下来的,遂把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蒋村乡政府、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总公司4家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90万元……
“……庭上,被告提出异议:出事水坑是否系施工遗留的安全隐患,应当由权威部门到现场勘察才能作出定论。他们认为,出事水坑是自然地势地貌形成的,并非施工挖掘后造成,孩子溺水纯属意外。但是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取证(本报2007年2月9日报道):
“……从前天中午11点半起,两家父母出钱请来了浙江省工程物探测绘院的专家,给出事的水坑接上了两台抽水泵。昨天下午,法官、测绘院专家都来到坑边勘察。寒风中,两家母亲红肿着眼盯牢一点点下去的水面……
“……15点55分,前来帮忙的老乡用铁锹在吞人的水坑边缘铲出第一块水泥板,围观的众人一片哗然。随后又铲出第二块水泥板。勘察结果要等测绘院专家同法官商榷后公布……”
判定(昨天下午3点):
案子经过一审、二审,西湖法院5楼12庭,法官杨志敏宣读了判决书——
该水坑经地址专业机构勘验后认定系人为挖掘形成而非自然形成。原告作为监护人疏于监护,自负30%的责任;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不慎落水死亡,应承担56%的责任。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有临时管理之责,承担14%的责任。蒋村乡政府、杭州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总公司无过错。
由于受害者在杭州生活多年,本案损害的具体赔偿项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以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根据前述责任分担原则,市政公司赔偿两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勘验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46492.96元,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赔偿两家各61623.24元。
记者手记
两家父母是红着眼睛抹着泪水签收判决书的。母亲罗霞哽咽着写下自己名字时,手有些发抖。她喃喃道:就算给我们100万,儿子也回不来了……
她丈夫老彭说:本来,我都已经做好了到中院再上诉的准备,我们到杭州打工十多年,没钱没关系,根本没想过能赢这场官司,谢谢法官!
我说:老彭,官司已经了结,你们这块心事,也尽量放一放吧,节哀顺变,日子还是要过的。
他们点点头。
就在几天前,滨江区法院也判过个类似的案子:22岁的温州农村姑娘小陈在滨江区一药店打工一年半遇车祸丧生,该院按城镇居民标准,判令肇事司机赔偿42万。
“同命不同价”这一现象,在我们的城市,终于开始破冰。最近的两起判决,给罗霞、老彭和小陈一家带来了莫大的安慰,也让那些同样怀着梦想和激情、靠着技术和才智,从农村来到杭州寻求安身立命之本的人,更有信心在这个城市生活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