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4年开始,我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迄今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7次调整。目前,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670元、620元和54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4元、5.7元、5.3元和4.6元四档,保护了劳动者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