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9日讯
因2005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嫌疑,小股东诉*ST广厦(600052)董事会决议无效案日前已被法院受理。但*ST广厦董秘张霞昨日否认了虚假披露的指控,并称目前尚未收到法院的传票。
记者昨日从原告代理律师处获悉,因2005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嫌疑,小股东诉*ST广厦(600052)董事会决议无效案日前已被法院受理。但*ST广厦董秘张霞昨日否认了虚假披露的指控,并称目前尚未收到法院的传票。
据代理律师介绍,有小股东发现*ST广厦披露的报表存在一系列的虚假记载嫌疑,这些嫌疑包括存货虚报约4.86亿元、少报负债约3.32亿元、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披露的“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虚报约4.85亿元、“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存在虚假约7400万元等6项内容。
为此,今年1月19日,其作为原告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于2006年4月21日四届第四次董事会所作出的第二项决议,即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5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提案》的决议无效。4月5日,*ST广厦提出本案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注册地浙江省东阳市管辖。到了4月17日,原告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我们在获悉此事后曾主动向交易所和证监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的资料,证监会审核后认为没有问题,不存在虚假披露的状况。”*ST广厦董秘张霞昨天对早报记者如是说。
她表示,现金流量表的计算方式并不统一,公司向原告股民解释了计算方法,但原告仍坚持己见。她同时承认,确实曾收到过西湖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原告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其曾书面致函要求*ST广厦对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事宜及时进行公告。但公司董秘在回函中表示,个人认为被告的信息披露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以前确认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虚假信息的法定机构只有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而原告律师称,本案有可能成为中国证券史上第一个“股民通过诉讼确认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虚假”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