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6日讯
杭萧钢构(600477.SH)会不会像银广夏那样站上民事赔偿诉讼的被告席?“证券民事赔偿全国律师维权团”召集人陶雨生、宋一欣两名律师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正在征集因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并将向杭萧钢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投资者的权益必须得到维护,必须加大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以形成对上市公司不法行为的巨大威慑力。”曾参与“银广夏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的陶雨生认为,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必须付出代价。宋一欣昨日对本报表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向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征集委托代理,将向杭萧钢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宋一欣提到的司法解释,是指2003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杭萧钢构本月14日公告称,本月10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将杭萧钢构事件定性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证监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作出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就有权向杭萧钢构提起诉讼。”宋一欣表示。根据《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第一种情况即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杭萧钢构股价自2月14日起“一飞冲天”,其连续拉升及“300多亿元”海外项目的消息,曾吸引不少投资者高位追涨;4月4日,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立案调查通知书》;4月5日,杭萧钢构董事潘金水接受媒体采访,公开发表“证监会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等言论;4月5日至6日,杭萧钢构连续两天跌停;4月17日,杭萧钢构股价更是一路下跌;而在本月14日公告受到行政处罚后,杭萧钢构已连续出现两个涨停。
按照《规定》,可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与当年轰动一时的“银广夏财务造假案”有不小的关系。陶雨生介绍,2001年银广夏事件曝光后,由于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制定了暂不受理此类案件的通知,并加快研究制定《规定》。2004年4月,“银广夏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获受理,此案已于去年9月结案,投资者的损失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