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7日讯
“我从来没有委托过营业部,他们竟私自卖掉我的股票,2万多股啊!”昨天上午9点,上城法院15号法庭内,股民陈先生忿忿不平地说。
陈先生今年51岁,杭州人,2004年9月在浙江某证券公司开户买卖股票,并为自己的股票账户设了密码。然而,2005年3月14日,陈先生的股票账户少了28385股代码为000403的股票。
“是证券公司营业部未经我本人同意擅自卖掉的,而且我的账户有密码锁定的。”法庭上,陈先生表示,证券公司这样做是非法的,“我现在要求证券公司返还我000403股票28385股,以及派送的8515股,共计36900股。”
证券公司 股票是他的代理人卖掉的
2005年3月14日,这一天到底发生了什么?陈先生的股票为什么会少了这么多呢?真的是证券公司擅自卖掉的吗?证券公司又为什么要卖掉他的股票呢?对此,被告证券公司代理人方先生辩称:证券公司从未擅自卖出陈先生的股票。而在前年3月14日这一天,卖掉陈先生股票的,正是陈先生的代理人,因为他们有陈先生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陈先生代理人是以柜台委托的形式卖掉股票的,柜台交易无需密码,只要核实当事人或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就行,而他们是有陈先生的授权书的。”方先生说。
典当公司 他把股票当给我们了
方先生所说的“陈先生的代理人”,是浙江一家典当公司,也是此案的第三人(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案外人以该诉讼的原告、被告为被告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人,称为民事诉讼第三人)。
法庭上,典当公司的代理人出具了10组证据,其中之一就是典当公司与陈先生签订的股票典当合同,并表示,陈先生以股票质的形式向典当公司借了10万元,时间是从2004年9月7日到2005年3月5日。其间,陈先生定期向典当公司支付了利息。然而,到了2005年3月14日,典当合同早已期满,但陈先生仍未还清借款10万元。所以,典当公司按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陈先生的签字授权,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卖出他的部分股票,归还借款。
典当公司代理人说:“我们卖出股票后划转的资金为10876.75元,是归还当金的额度,也是在原告授权范围内的额度。所以,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相反,这个股票当时一直在下跌,此举也阻止了原告亏损的进一步扩大。”
当庭辩论 股票是证券公司卖掉的吗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陈先生坚持认为,证券公司未经他本人同意,就是不该卖掉他的股票。至于典当公司的事,与这个官司是两码事,证券公司不该将典当公司拉进来。
当法官问陈先生是否在给典当公司“有权处置卖出股票、划转资金”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时,陈先生表示“记不清了”。而证券公司代理人方先生则表示,本案讼争的股票,是原告陈先生的代理人,也就是典当公司卖出的,并用于归还陈先生向典当公司的借款。
而典当公司是持有陈先生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所以,证券公司不存在擅自卖出陈先生股票的行为。
此案经过3个半小时的庭审,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