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典当赃车、拆解拼装赃车、更改赃车颜色发动机号、出售伪造的机动车凭证等均属此罪
浙江在线05月22日讯
浙江省仙居县农民泮的福免费为他人介绍销售了三辆赃车,这要是在以前,法院很难以销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今日(21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却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了他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据悉,泮的福是以此罪获刑的第一人。
泮的福在自己村里开了一个废品收购站,平时经常接触一些偷盗者,这些人有些什么赃物一般都会告知他一声,希望他留意一下贪小便宜的求购者,同时当地一些老百姓也知道,在泮的福这里可以买到很便宜的赃物。一来一往,泮的福这里成了地下赃物流通处。
法院查明,去年8月至10月,泮的福将三辆明知是盗窃来的摩托车,介绍给他人购买,但因为是熟人,没收任何好处费。经鉴定,三辆摩托车共计10000元。
该法院刑庭庭长曹林平说:“这看起来像是销赃,但因为是免费介绍,赃物也没经过他的手,所以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很难以销赃罪量刑。”
其实曹庭长所说的很难以销赃罪量刑的,主要集中在赃车的销售环节中。包括六种情形,犯罪行为人在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而得来的机动车的情况下,一是将之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是将之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是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是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是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是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今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这六种情形作出了《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将以上六类情形统统归为“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这些行为涉及赃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前遇到像典当赃车、拆卸拼装赃车,或者出售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案例,我们都不能以销赃罪量刑,往往想办法向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上去靠,有时候就有些牵强了。‘隐瞒犯罪所得罪’解决了这些难题,而且更能反应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特征和客观表现。”曹林平说。
据悉,“隐瞒犯罪所得罪”与“销赃罪”在量刑上是一致的,是对以往销赃罪的行为方式的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被盗抢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一新司法解释将为打击目前“两抢一盗”犯罪提供更多的法律适用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