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3日讯
浙江省杭州市立法规范特许经营管理,擅自停业、歇业的企业,影响公共利益,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特许经营。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日前批准的《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市政府决定,可以收回其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包括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产品、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因生产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事故,严重危害公众利益的等等。
此外,特许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杭州市政府决定,撤销其特许经营权,没收违法所得,并由特许经营者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是违反上述规定,被撤销和收回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特许经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