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中大奖都算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五花八门,特别在核定是否有资格领低保金的时候,哪些收入计入家庭收入,哪些不计入,全国的民政部门都很头疼。不过,这个问题在浙江首先得到解决,从6月1日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将正式施行,它很好地解决了“家庭收入”的核定界线。
全国关注浙江办法
省民政厅低保处有关负责人透露,浙江省早在11年前就实施统筹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框架已基本搭建,但最大问题就是缺乏全省统一的、规定明确的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目前,全省共有63万多人享受低保。根据我省规定,城镇低保标准按每年当地最低工资的40%确定,农村原则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凡家庭收入低于上述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低保。而哪些收入计入家庭收入,直接影响着申请人能否享受低保待遇。
该负责人说,以前一些县(市、区)自行确定不同的计算方法,甚至同一个县两个乡镇的标准不一,少数地方的低保还存在优亲厚友的现象,有了这一办法后,可有效防止低保从紧或从宽现象的产生,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在全省范围内出台这样统一的、相对详尽的核定办法,在全国尚属第一次,此前类似办法仅在市一级出台过。因而,此办法的出台也受到其他省份和国家民政部的高度关注。
14项收入算进家庭收入
按照《办法》规定,以下14项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精简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偶然所得;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14项收入不计入收入范围
同样的,《办法》规定有14项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包括: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优抚、特殊照顾待遇;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丧葬费、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低保对象参加社区(村)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所得的奖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14项。
要严格审核“低保资格”
为了防止出现开奔驰、宝马还享受低保的不正常现象,浙江省民政厅还规定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人,可采用核实其家庭日常支出的方式,审核其低保申请。居(村)民委员会要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和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当申请人、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或低保审批管理机关对收入核查结果提出异议时,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应要求居(村)民委员会通过民主评议,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评议结果核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