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31日讯
从今年开始,我省民办高校将有专门的督导专员进行监督、招生收费时须使用合法的票据,老师的专业技术资格将纳入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范围……这是记者昨天从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获得的最新消息。
招生办学行为全面规范
按照《意见》中的要求,民办高校要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确需变更的,须报审批机关重新批准。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办学任务转交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在每年招生前,学校都应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广告内容中应明确注明学历层次、收费标准、招生人数以及证书类别等内容。未经过审核备案的广告不得发布。省工商局将牵头负责对发布违规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
同时,全省民办高校积极推行收费“阳光工程”,加强收费公示工作。未经公示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收费时应使用合法票据,各项合法收入须存入学校账户,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民办高校老师享受正规军待遇
好的学校需要好的老师。在民办高校中,除了聘任和安排符合任职条件、具备任职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工作外,还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足配齐辅导员。并且,每个班级都需要配备一名班主任。
今后,所有的民办高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高校教职工同等的待遇,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纳入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范围,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的评价聘任办法和有关政策执行。
督导专员全面监督
为了保证以上要求落实到位,从今年开始,省里将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民办高校督导专员队伍。督导专员的职责是:监督民办高校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文件;引导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向省教育厅报告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受省教育厅委托,督导专员以督导组的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
督导专员聘期一般为五年一届,专职的督导专员原则上从已退居二线或者退休、身体健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高校校领导中聘任。各民办高校的党委书记为兼职督导员,协助专职督导组开展工作。并且民办高校的党委书记要进入学校理事会,全过程参与所在学校规划、人事、财务、基建、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除此之外,全省民办高校还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在每年的12月份,由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