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党内监督,就是党员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依照党章和其他重要党内规范所进行的相互监察、相互督促的活动。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拒腐防变、抵御风险,始终保持先进性的一项重要措施。如何保障党内监督的有效实施,就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治本之策。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提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制度是决定因素。”[2]因此,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使党内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党内监督制度的确立
中国共产党在创建时期就已认识到党内监督是防止党内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措施。因此制定了严格的党内监督制度,并不断完善和丰富这一制度。中共的党内监督制度是在实践中逐步确立和形成的,也必须要在党建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党的一大党纲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等地方组织的人数很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当地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必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3]二大《关于议会行动的决议》对共产党员参加议会活动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为维护党的纯洁性,三大《关于党员入政界的决议案》规定:“凡党员之行动带有政治意义者,中央执行委员会有严重监督指导之权。党员遇有不得已须在政界谋生活时,必须请求中央审查决定。”[4]中共五大党章专门把“监察委员会”列为一章,阐述了监察委员会的成立目的、权力范围、领导体制以及监委与同级党委之间的关系,会上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正式选举产生了由10人组成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为后来党的纪检机构的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中共六大党章“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5]决定成立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中共七大党章第八章《党的监察机关》对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任务与职权、领导体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就监察委员会与各级党委的关系作了与中共五大不同的规定,即“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6]
二、党内监督制度的发展
“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7]党的历史地位的变化给党的建设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必须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使之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1949年11月,党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并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的领导下工作,是党中央维护党纪政纪的职能部门;与此同时,各中央局和一些省市也开始建立纪律检查机关。这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对党内监督认识的深化。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主要是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政策中的监督工作,加强对中央各部门高级干部的监督工作。中央监察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工作,但已不作为党中央的工作部门,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全党负责。
中共八大党章增加了各级监委的任务,对上下级监委的关系也作了规定,并将七大党章关于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设立党的监察机关的规定修改为“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委员会和县、自治县、市委员会,都设立监察委员会”,[8]从而把党的监察委员会作为必须设立的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用党章的形式固定下来,推动了党内监督的制度化。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党的各级监察机关的建立和健全,对于反对党内不良倾向的斗争,具有重大的意义。”[9]
1962年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发出《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重申对党员首先是干部的监督,主要从四个方面对监察工作做出一些新规定:规定扩大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名额;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委的委员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各部门,由中央监委直接领导;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和监委直至中央反映情况,检举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这些规定对加强党的监察工作,更好地发挥监委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党内监督制度的恢复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纪律遭到严重破坏,党的监察机构陷于瘫痪。“文革”结束以后,党内监督制度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因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必须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健全党内监督的体制机制。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全会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10]随后,县级以上党委绝大多数都建立了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恢复和发展,是保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政治路线得以贯彻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