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9日讯
昨天,省律师协会发布了在推进民主与法制进程中最有影响的十大案例。这些案子都选自上世纪80年代我省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案件。评选活动从去年十月开始,在初选入的20个案例公布后,众多法学专家从中选出十大典型案例,最后由评选委员会确定。
全国首例“民告官”案
1985年,苍南县巴艚镇农民包郑照经镇城建办批准,建造了多层楼房,县里以包家的房子建在防洪堤上为由,将包家已竣工落成的楼房炸去1米多。包起诉县政府,要求赔偿。
解析:该案最终败诉,但它唤醒了亿万农民的权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是促成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出台的原因之一。
中国博客第一案
2005年10月,南京大学副教授陈某在中国博客网(服务器在杭州)发现一篇《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他认为博客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博客网刊登致歉声明等。最后法院判决中国博客网在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天,赔偿公证费等。同时明确网络服务商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有关身份证明,对有明显侮辱、诽谤的信息,应先采取措施限制信息的传播,但投诉人没有在合理期限提供身份证明的,网站可以恢复该信息传播。
解析:该案引出一系列的网络法律问题,比如网络服务商如何对网络进行监管,他们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社会公众的名誉权如何维护等等。该案对网络法制的完善有积极的启示作用。
董文栵涉嫌贩卖毒品案
1994年12月14日,浙江省苍南县人董文栵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被公安局拘留。该案两次历经死刑一审判决,两次发回重审,历时7年后宣告无罪。
解析:律师坚定地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就只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其有罪,更不能判处其刑罚。坚守这一法律原则,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底线,也是中国走向法律文明的象征。
吴晶晶父母民事诉讼
要求雇主赔偿66万
2005年1月8日,女大学生吴晶晶被出租车驾驶员勾海峰杀害,吴的父母将勾的雇主倪德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6万余元。法院判决雇主承担杀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成立。
解析:该案对于如何在推进民主与法制过程中妥善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郎爱田母女诉某村承包土地侵权案
郎爱田是“农嫁居”妇女,她与女儿落户在娘家,并在集体土地承包中承包了土地。2000年,娘家的村里对该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取消了郎爱田为独立一户的集体土地经营权,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及集体经济收益时扣减了她和女儿的应得金额。郎通过诉讼得到土地、赔偿及扣减款。
解析:尽管我国宪法一直确立男女平等原则,但至少在农村土地承包这一领域,男女平等原则没有被很好地贯彻。通过代理律师努力,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男女平等原则在司法判决层面得到了昭示。
律师状告沪杭甬高速公路不高速案
2003年7月1日,律师叶明赴外地办案,从沪杭甬一入口进入,前往杭州萧山机场登机。在入口处,他没看见路况告示,行驶中却发现大面积修路和改道单行,时速只能达到80公里/小时左右(设计时速为11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表明事先已在有关媒体发布公告。
解析:尽管此案在司法判决上没有赢,但在促进高速公路管理人提高自己服务质量,规范自己的管理行为,尊重高速公路的使用人权益等方面却有积极意义。
“孩儿巷98号”拆与保民事诉讼案
1998年,杭州市某中学扩建运动场拆迁,孩儿巷98号在拆迁范围内。户主反映该宅为“陆游故居”,要求保留。2001年,校方重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户主不愿意搬迁,致使双方僵持。校方对户主提起民事诉讼。经过二审,该古宅被保留。
解析:孩儿巷98号是拆迁让位于新的城市建设,还是新的城市建设让位于古建筑的一个典型案例。杭州在走向城市化与现代化的过程中完美地兼顾了发展与保护的双重任务。
省饭店业协会被诉侵权案
2004年11月16日,世界绿色和平组织在北京公布了“某集团APP云南圈地毁林事件调查报告”,11月18日,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下发了《关于抵制采购APP纸产品的通知》,转述该内容,并建议会员饭店开展绿色采购活动,不再采购APP纸产品等。该纸业公司向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省饭店业协会侵犯名誉权。在开庭前一天,该公司申请了撤诉。
解析:该案推动了政府主管部门调查,最终查清了原告方确有毁林行为并予以制止。
纠偏专家曹时中受贿案
曹时中原是浙江省建筑总公司副总工程师、纠偏专家、浙江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副主任。1985年至1987年,他代表发展中心担任建筑单位技术咨询人、受建筑单位委托来选定和介绍施工单位期间,在为8个工程单位提供加固纠偏等技术咨询和设计过程中,先后收受施工单位现金11.45万元。律师认为,这是他利用业余时间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所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应受法律保护。检察院认定曹时中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案件。
解析:该案不仅推动了司法实践从此重视在经济犯罪认定中的法律与政策界限,而且也间接推动了国家相关机关在此之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科技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状告电影《英雄》插播广告案
2002年12月23日,张子年去浙江某电影大世界看《英雄》,开演后,他看到了长达10分钟的广告片头。张认为这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构成强迫消费。法院支持了张子年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电影院向张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受理费。
解析:该案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电影院在播放影片之前播出商业广告的行为无疑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