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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乙: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

  反垄断法一般是指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动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该法的名称因国而异,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德国称之为“反对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尔法”。日本称之为“禁止垄断法”。英国称之为“限制性商业惯例法”。法国称之为“价格与竞争自由法”。欧洲共同体称之为“竞争法”。虽然世界各国因国情不同,反垄断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存在着差异,但它们调整的对象和保护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同或相似的。

  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之后,美国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美国的督促和引导下,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此外,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它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有反垄断法。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反垄断成为世界各国经济政策的主流,不仅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注重反垄断立法,强化相关法律制度,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体制转型国家也开始注重竞争政策和反垄断立法。

  我国的反垄断法草案于2007年8月30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我国反垄断法专家、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反垄断法起草小组顾问王晓晔说,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首先在于它鲜明地立足于国情,其次就是它在很多方面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特别是借鉴了美国法和欧洲法的经验。无疑,我国反垄断法对国家经济生活和所有经济部门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对企业的市场活动会产生重要影响,是一部规范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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