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5日讯
记者昨天获悉,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发出《关于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批复》,同意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对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建议。
根据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企业的平均人公里耗油量及0#柴油价格变动情况,批复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加收燃油附加费,具体标准为0.015元/人公里。
而且今后,燃油附加费加收标准随成品油价格调整适时联动。以2007年11月1日国家调整的浙江省0#柴油价格为基数,每升累计上调达到0.50元及其倍数并持续两个月时,可以加收燃油附加费0.005元/人公里及其相应倍数,依此类推。反之则相应降低或取消燃油附加费。
加收燃油附加费后,具体票价的计算公式为:基准客票价=班车基准运价×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实施运价浮动的客票价=班车基准运价×(1±浮动幅度)×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
浙江省物价局等指出,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经营者实施加收燃油附加费,涉及票价调整的,应提前10天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于票价调整前不少于5天在班车始发地售票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