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主要政策内容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比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为复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内容有:
一是广覆盖。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要对所有非职工城镇居民作出制度安排,将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全部纳入覆盖范围,真正实现制度全覆盖,不再遗留制度空白点。
二是保基本、保大病。基本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则,也是制度全面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主要是保基本的医疗需求。从实际情况看,大病住院是影响参保对象基本生活,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原因,因此,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重点是解决大病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三是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水平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了,各方面承受不了;过低了,起不到保障作用,制度没有生命力。总体而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要高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据测算,要达到这个待遇,目前城镇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0元、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左右。从杭州、湖州、绍兴等已经建立制度的几个地区看,基本上是达到或超过这个标准。
四是建立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对城镇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重症残疾人和低保对象,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公共财政的补贴按不低于总筹资的三分之一确定,省财政对各地城镇居民医保的补贴不低于财政补助总额的三分之一。省财政厅和我厅已联合下发了文件,明确了省级财政对各地的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按欠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发达地区分档补助,分别为40元、20元、12元;各地财政也按规定及时补助到位,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从试点情况看,部分地区公共财政的补贴水平已达到总筹资的一半。
五是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省政府45号文件和办好十个方面实事的要求,2007年50%以上的统筹地区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2008年全省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