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质期临近 商场需有醒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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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17日 10:37: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去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超市和社区食杂店对销售的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必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或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昨天,笔者走访禾城一些超市,发现部分超市并未对即将到保质期(简称之为“临期”)的食品做出醒目提示,而是将一些临期食品和刚上市的食品堆放在一起,或捆绑在一起降价处理。 笔者在禾城某购物超市看到,几盒距离保质期只有13天的光明牛奶,与刚出厂的牛奶混在一起,旁边也没有“临期”食品消费提示。另一家超市将“临期”食品作为赠品,与正常食品捆绑一起,捆绑胶带上标示为“大特惠”。很多市民表示,自己曾买过促销食品,但很少注意促销的竟然是“临期”食品。市民张先生说:“有的时候不经意就买到了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一时吃不完,结果过了保质期,浪费了不说,还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市工商局有关人员告诉笔者,如果超市没有对“临期”食品做出醒目提示,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购买了临期食品,可根据购物凭证获得“退一赔一”的补偿,如果因食用“临期”食品而对消费者造成任何危害的,其责任将由超市负责。 [链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性意见》指出,食品销售者应当以索证索票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来源:
嘉兴在线
作者:
编辑:
沈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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