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1日讯
泰顺县商人翁士矿是当地的县人大代表,在今年泰顺县“两会”结束后,他又被所在村的村民推选为村支书。原本这接连的好事对于翁士矿来说,应该有一个好心情。可是,翁士矿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有一件事让他一直想不通,那就是:他与文成县的6位投资人投资800多万元,在福建省福鼎市秦屿镇对一座小型水电站进行全面的改造,然而,当工程全部完工后,由于没有及时变更洋里水电公司的股东构成,当地政府却只给了投资人一个“债权人”的身份,现在想要打一场官司,律师却说他们难以确立自己打官司的身份。
投资800多万元改造水电站
翁士矿等人去福鼎市投资水电站的事情,还得从2000年说起。
福鼎市秦屿镇辖区有一座已经运转了几十年,名叫洋里的小型水电站,总装机量为400万千瓦。其所有权归秦屿镇政府。为了对旧电站进行技术改造,2000年8月,秦屿镇政府与福鼎市的朱瑞松、郑兆洛等8位投资人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该协议的核心内容为:洋里水电站由朱瑞松等人承包投资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建,改造后的洋里水电站将装有两台80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承包期为25年,在承包期内每年无偿为镇政府提供200万度电的利润作为回报。为了能实现投资收益和便于管理,福鼎市的8位投资人成立了福鼎市洋里水电有限公司,并于2002年的6月份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法人代表为朱瑞松。
然而,在洋里水电站扩建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朱瑞松等人就遇到了资金困难问题,工程被迫停工。半年后,为了能使工程继续,朱瑞松等人通过一位朋友找到了在杭州做贸易生意的泰顺人翁士矿。通过对水电站改造工程合同协议的了解,2006年8月,翁士矿召集了文成县的毛瑞荣、朱德海等6位朋友,决定投资洋里水电站改造工程。经秦屿镇政府主要领导的同意,并在镇政府作为见证单位的前提下,翁士矿等人收购了洋里水电公司除了朱瑞松以外其他股东手里的绝大部分股份,开始继续洋里水电站的改造工程。2004年4月份工程顺利竣工,翁士矿等人共投资800多万元,成为该工程最大的投资方。
然而,从翁士矿等人开始投资洋里水电站到工程竣工,一直没有对洋里水电公司的股东构成进行变更,公司法人代表仍然还是朱瑞松,这为投资纠纷埋下了伏笔。
投资人变成了债权人
2004年的4月,在水电站改造工程竣工后,翁士矿等人也想到了公司股东组成的变更,可是不知道什么原因,秦屿镇政府一直拖着不办。直到当年的12月31日,秦屿镇拿出了一份《秦屿镇洋里水电有限公司投资合作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不仅出现了甲方秦屿镇政府和乙方洋里水电公司的原3位股东,并出现一个丙方秦屿镇下属的平桥电站和秦屿自来水厂。
该协议主要内容是将原来承包协议中甲、丙方将洋里水电站承包给乙方经营的关系,变更为三方共同投资合作的关系;秦屿镇方面承认洋里水电公司在水电站改造工程中8828011.50元的投资,并承认此举而产生的8064100元的债务。协议中要求洋里水电公司所有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平桥电站和秦屿自来水厂。并由秦屿镇和平桥电站、秦屿自来水厂对洋里水电公司的股东会进行重组、指派公司法人代表以及管理人员。洋里水电公司的投资人只享受在不影响秦屿镇方面任何利益的前提下,享有电站的生产管理和利润分配权,这样翁士矿等7位温州投资人被剥夺了原来股东的身份。
该《补充协议》出来后,作为原来洋里水电公司法人代表的朱瑞松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在翁士矿等人拒绝签字的情况下,秦屿镇方面却执行了《补充协议》中的所有规定。
翁士矿说,该《补充协议》将我们作为最大的投资方,一下子变成了债权人,连经营权都被剥夺了。
电站不卖电改卖水吗
2007年3月,秦屿镇再一次出了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将原来合同中规定的当地自来水厂从洋里电站尾水处取水,进行消毒处理后对居民供水,改为由电站的3号口处取水,因供水所造成的电站损失,按每吨水0.17元(含税)进行补偿,水电站在保证当地用水的前提下才能发电。翁士矿等人对此又一次拒绝了签字,为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秦屿镇曾多次提出协调意见,最终都没有实质性结果。据了解,目前秦屿镇自来水管道已经铺设到了洋里电站的3号口处。
翁士矿等投资人表示,一旦当地自来水厂从电站的3号口取水,那么,洋里电站更多的时候,不是发电,而是成了卖水公司了,而卖水的收益将远远不如发电的效益。据了解,2005年以来,翁士矿等温州投资人平均每年得到100多万元的利润分配,但是,翁士矿等投资人忧心忡忡地说,也不知道秦屿镇在什么时候又出台一个什么“协议”,把我们的利益全部给变没了。
打官司没有合适的身份
为了能尽快解决在此次投资中所出现的问题,在协调没有任何进展的情况下,翁士矿等人希望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日前,翁士矿代表温州这边7位投资人来到浙南律师事务所,让翁士矿始料不及的是,律师告诉他,与当地政府打官司找不到合适的身份。
据了解,洋里水电站在改建的过程中,并没有通过上级政府部门的立项,没有办理任何水资源使用等方面的手续。同时,更难以解决的是,原来翁士矿等投资人只收购了原洋里水电公司股东手里的股份,并没有对公司的股东组成进行变更,也就是说,在洋里水电公司里,翁士矿等人作为最大的投资人,就连股东都还不是,而在第一份《补充协议》里,作为原来公司法人代表的朱瑞松已经在协议上签了字。意味着秦屿镇方面已经收回了所有的股权。现在要打官司以股东身份,已经不可能,而作为投资人身份,当地给了你利润分配权,官司怎么打都难以找到合适的身份。因为,在法律上投资人没有和当地政府直接产生关系,有关系也只有原来退了股的股东们。
法律程序的不完善已经成了翁士矿等人最为棘手的问题。